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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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2013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制定,2013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

2、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

3、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12—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

4、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建设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

5、一条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

6、排配套设施建设。—12—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

7、许可手续。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

8、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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