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别风险指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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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国别风险指引》的几点意见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目的是为了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国别风险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通过对《指引》的初步学习,提出简单观点如下,供参考:1、对财务公司的适用性。《指引》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因此,本指引对我司有直接的约束力。2、对国别风险的定义与识别。《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

2、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第四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3、。”由此可见,针对我司现有业务及成员单位情况,应当重点考虑在台港澳地区的成员单位和相关业务。建议由信贷业务部和结算中心共同确定国别风险点。3、国别风险存在的领域。《指引》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确保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识别风险。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4、国别风险的管理体系。《指引》建议将国别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并建立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合适的部门组成的管理体系。5、国别风险准备金《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业

4、金融机构应当按本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6、时间要求《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本指引要求。综合以上几点,建议公司按照该指引,排查国别风险,确定有可能存在国别风险损失的资产,适当计提准备金。上述仅是就该《指引》的部分浅见,《指引》正文及相关附件已经录入合规管理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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