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解决权利冲突原则

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解决权利冲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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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解决权利冲突原则【摘要】人文主义法学是世界法学重要流派之一,其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由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性导致冲突的多元性原则,而人的需要层次又决定了权力位阶的存在,因此应当对某些需要和权力加以限制的权利位阶性原则、以及权力平衡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这五种原则都有着彼此的使用范围,故考虑人文主义法学解决权利冲突,首先需要的是分析并且判断当时的具体客观情况。【关键词】人文主义法学;权力冲突;解决机制权利冲突,即是由于法律对正当合法的权利未能划定明确的界限,从而引起正当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这就意味着

2、,违法行为对于合法权利所造成的冲突和侵犯通常不被认作权利冲突的范畴。但是由于现实实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合法权利和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划清界限,因此,有些侵权行为也被认定为合法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比如,为了申请商标权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一、人文主义法学关于权利冲突的主要理论概述就本质而言,权利冲突往往是由于人性中的求利本性和社会中资源的稀缺价值型导致,所以,权利冲突的本质是社会个成员间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彼此之间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而权利冲突所导致的案件在本质上也可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纠纷案件[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3、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个体对于利益的追逐和竞争较为激烈,相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从而使得权利冲突成为法理界、民法界乃至整个社会各学科所研究的热点问题、普遍问题。二、权利位阶原则人文主义法学家奥登海默认为,对于某些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应当对其进行一定得“顺序安排”,并以此来决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置安排”。比如,生命的权益是人类所有合法正当利益的前提条件,所以,生命权益应当是各权益中最为优先的顺序,高于所有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权益,而健康权在顺序上亦应高于享乐、学习的权益。除了依照权益的本质和内容进行位阶排列的以外,许多人文主义

4、法学家还提出了以法律的地位来衡量权益位阶的方法:如宪法所保障的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高于民法上所规定的经济权益。可见,这种观点是对于权利位阶原则的一种支持和发展,也进一步勾勒出人文主义法学关于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观点。而以马洛斯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法学家则提出了以需求层次来划分权利位阶的理论,具体而言,是以每个人的需求来排列相应权益的顺序,具体为:生命健康权、基本的财产权利、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权力、政治权利、其他基本财产权和法律及习惯赋予的其他方面的权力,如娱乐权、运动权等个人对于更高精神需求的权利。随着人文主义

5、法学的不断发展,权利位阶原则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许多学者也渐渐认识到,人和社会作为整个地球最为复杂的现象,其本质上决定了权益的重要性,所以权利位阶原则虽然对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顺序排列,但是其根本上不可能具备完整的确定性,无法形成如化学元素表一样固定且基本不可更改的图谱。这就意味着,权利位阶原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权利进行排列,但是绝对权利位阶的原则无疑是不全面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客观、科学的在一定范围内对权利进行排列[2]。三、权利平衡原则当权利间发生冲突且彼此之间没有位阶关系时,法律对于各种权利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被称为

6、权力平衡原则或者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人格权是人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权力,包括言论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而确定的位阶关系,所以在彼此之间发生冲突时,认定和处理便变得极为困难。有些人文主义法学家认为,言论自由权应当在人格权的位阶中处于最高地位,优先于肖像权、隐私权等。这种说法在现代法治未曾建立之前是有道理的,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和发展,但是在当下,防止公权力滥用的制度已经日趋完善,所以言论自由权高于人身权已经没有必要。与言论自由权优于其他人格权利的观点相

7、反的是,有些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出,在各种人格权中,言论自由权的位阶恰恰是最后的。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但是却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导致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损,使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结合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由于这些权利都是与人不可分割的人格权利,极难对其进行位阶的排列,所以,任何的位阶排列都具有一定的不足和局限性,对于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应当适用权利平衡原则来解决。四、最大利益原则当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为考虑的基础,在优先满足当事人较大、较为重要利益的同时,尽量满足其较小和较为不重要

8、的利益,这便是人文主义法学中的最大利益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权利冲突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让矛盾得到更好地化解。但是,由于这种解决方法主要侧重于公平,所以应当由极为严格的条件予以限制,不能也不宜频繁的加以使用。比如,当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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