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既遂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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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作者:肖世中:西南林业大学蒋莹:昆明市检察院杨辉:云南省检察院摘要:关于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概念,我国刑法没有相关条文直接加以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去解释。对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也存在着诸多观点,这些观点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受贿罪的认定范围,助长了犯罪的气焰,不利于打击罪犯,笔者希望通过对当下不同观点的综述,得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最佳认定方案。关键词:行贿受贿索贿司法认定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形态认定标准问题(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形态认定标准诸观点及评析对于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经过激烈的争论,目前学界普遍赞同的观点是受贿罪是存在未

2、遂形态的。但是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却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承诺说此观点认为在受贿的犯罪过程中,只要受贿人明示和默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必实际取得贿赂财物,就构成犯罪既遂。索取财物的,则以实施索取贿赂的行为为既遂标志。“承诺说”主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犯,是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只要达成职务与财务交换的约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经受到了侵犯。吕天奇著:《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46页。既只要受贿人承诺受贿,那么受贿罪就是既遂的,其主张完全无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

3、基本要求。如果行为人先承诺,承诺以后未来得及收受贿赂就案发,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诺行为作为受贿罪的既遂处理,显然失之过严。夏强、任继鸿:《也谈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笔者认为以承诺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势必扩大受贿罪的既遂范围,此标准不足取。2.利益谋取说此观点将受贿人是否为请托人实际谋取了所求利益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为请托人实际谋取了利益的则构成既遂,反之,即使行为人收受了贿赂也为未遂。“利益谋取说”无法回答先谋后收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况且,因索贿行为而构成的受贿罪也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4、,很显然,更不能将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索贿型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徐留成:《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笔者认为,“利益谋取说”过分缩小了受贿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打击罪犯,还很有可能助长犯罪的气焰,因为受贿人很有可能对贿赂照收不误,他们的心理状态可能是这样的,只要我没有为别人谋取利益,既使我收了贿赂,也不构成受贿罪既遂。3.实际受贿说此观点认为在受贿的过程中,只要受贿人实际收到了...行贿人的财物,不管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均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没有收到他人财物的,则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笔者赞同此观点,理由下文详述。4.重大损失

5、说此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尽管未收受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实际重大损失的,也属于受贿罪的既遂。王俊平、李山河著:《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89页。以重大损失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实际是将刑法的处罚标准和犯罪构成混同起来,它只是量刑情节之一,不属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因为危害后果只是受贿罪的犯罪情节之一,危害后果的大小可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是从另一角度揭示受贿罪确定程度的,对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实无决定意义。孟

6、庆华著:《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251页。笔者认为,如若支持该观点,那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则需要谋利行为,取财行为和给国家、他人造成损失三个方面,明显不能取得刑法界的赞同。5.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结合说此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既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又实际收受了贿赂,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受贿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缺乏任何一方面条件的,都是受贿罪未遂。刘佑生主编:《职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结合说”和“利益谋取说”都有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内容,不妥之处前面已述及,在此

7、不重复。6.索贿与收受贿赂区别说此观点认为基于索贿与收受贿赂的性质不同,应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认为索贿属于行为犯,不以收受贿赂为必要条件,行为实施即为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在现实中存在索取贿赂被拒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索贿只是单方面的表示,并没有形成权钱交易的双方合意,没有齐备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而不是既遂。如果将索取贿赂认定为既遂,那么索取后又收受贿赂岂不是构成索贿罪与受贿罪,要数罪并罚?(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形态认定标准应当采取“实际受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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