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密码应用中几个亟待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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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付密码应用中几个亟待澄清的问题2010年05月24日15:15金融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欧韵君近年来,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克隆票据以骗取银行和客户资金的票据诈骗案件屡屡发生。银行难以辨别预留签章的真伪是不法分子得逞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支付风险,遏制犯罪行为,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纷纷推广支付密码,和客户签订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即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对既有的票面要素采用统一的算法进行加密,票据和结算凭证传递到银行后,银行进行解密核验。支付密码在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上的应用增加了银行核验客户身份的手段,防止了票据变造,控制了支付

2、风险、提高了支付业务的处理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各方理解不一,对支付密码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使其推广应用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难,亟待加以解决和澄清。问题一:认为支付密码是票据的记载要素而非支付依据,混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等。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票据上所表明的一定金额

3、的货币。票据关系的内容,即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就是依票据而行使的、以票据金额支付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就是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应当履行的、支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义务。票据的基础关系,又叫票据的实质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以外产生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包括三种关系:一是票据原因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甲把票背书给乙,是因为乙给甲销售了一批电器,甲乙之间买卖电器的行为就是甲把票背书给乙这个票据关系的

4、基础关系。二是票据预约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接受票据达成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如甲出票给乙,甲乙之间就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12月1日进行约定后,然后由甲正式签发票据。甲乙之间对票据到期日进行的约定就是甲签发票据这个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三是票据资金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原因。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曾经与承兑人签订过承兑协议。出票人与承兑人签订承兑协议就是承兑人承兑票据这个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由《票据法》调整,票据基础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支付密码的使用是通过银行与客户签订支付密码器使用协

5、议而应用的,它反映的关系是银行与客户的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因此,它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非票据关系,应遵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民法崇尚的是司法自治原则,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票据支付的依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中经常有人认为以支付密码作为支付的依据违反了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理由是《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从而认为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的依据不符合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支付结算办法》的该条款不应作此片面理解。该条的规定只是规定了预留银行签章是付款的依据,但并未规定预留银行

6、签章是付款的唯一依据,银行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的依据与《支付结算办法》不相矛盾。问题二:模糊各方权利责任关系,加大或降低银行的审核责任使用支付密码后,各方责任如何界定?支付密码真实、预留银行签章伪造银行能否付款?支付密码错误、预留银行签章真实银行能否付款?这些问题都是困扰我们银行、企业和管理部门多年的问题。利用这之间的漏洞进行票据诈骗后,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认识的误区和司法的混乱不利于保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不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支付结算环境。观点一,票据上必须有预留银行签章,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当然不能付款。《票据法》第四条规定,出票

7、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的,支票无效。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8、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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