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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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摘要;医疗纠纷的证明责任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公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而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公平也常常影响案件的归属,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却没有一般证明责任分配那般容易,相反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强,主体关系敏感,导致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一直不稳定,甚至引发严重的医患矛盾,文章基于举证责任的特点入手回顾和评价以往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分析现行规则的不足,意在寻找疏漏,谈谈自己对于弥补这些不足的看法。关键字:举证责任;医疗纠纷;侵权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一)医疗纠纷的特

2、点以及界定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疗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的不一致而发生医疗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上讲,凡是病人或者家属对患者诊疗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对病人造成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等从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都被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发生在医患双方,主体存在特定性,事件需要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如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这是鉴定委员会和患方的纠纷,不能称其为医

3、疗纠纷。二客体涉及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以及健康权。三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基于其特点医疗纠纷案件常常呈现出以下几种状态。第一整个诊疗过程就是在医患之间发生,出现问题之后,患者一方对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导致在这类事件中患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医疗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医学专家的鉴定,因为纠纷实在纠纷发生前的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所以对于医疗纠纷的定性十分困难。第三医疗纠纷的出现往往涉及到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想协商,则涉及高额的代价,否则易引发患者一方的过激行为。(二)医疗纠纷证

4、明责任的基本内涵8所谓的证明责任就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下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这是在现行实践中通用的说法。但是在理论上,又分成了三中不同的学说,行为责任说认为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诉讼主张并要求法院对于其主张给予定案或者裁决的当事人必须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果责任说认为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自的证据最终页不能够使法院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假定主张提出的一方承担败诉的结果。双重学说是两种观点的折中,是现在实务中一般的操作规则。(三)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医疗纠纷时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再有

5、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所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区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第一,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上,呈现法律性与医学相结合。与一般的侵权纠纷案件相比医疗纠纷的证明责任的内容大致一样,有所不同的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涉及到医学这样一个高度专业的领域,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建立在相关医学事实的认定基础上,之后才能做出一个合理、公正的裁决。第二,在举证责任分配主体上,双方举证能力差异大。医疗机构作为一个机构,在中国一般的医疗机构其后都会有一个专业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而作为患者的一方则往

6、往没有这种服务,他们如果要用法律手段来收集证据往往需要自己掏钱来委托专业人员,大多数患者没有这样的条件,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讲,患者一方在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在法律上就处于不利的状态,事实上也就不利于他们收集证据。另一个反面看,医疗纠纷涉及到医学专业性,而医疗机构基于本身的特长,他们掌握专业知识,但是患者又没有办法短期掌握医学专业知识,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的时候也使得患者的地位处于弱势。二、我国医疗纠纷证明责任的立法回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变化,具体点说可以分为三个阶

7、段,第一阶段是在2000年以前,在咱们国家这一方面的举证责任实行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当时解决医疗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界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以及法律性的要求太高,这一规则的继续使用显得越来越死板,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及多变的纠纷。第二阶段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施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标志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证据规则》中明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8实践

8、中的操作应该是首先由患者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以及有损害结果发生,之后由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则很好的结合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点分配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弥补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导致的不足,但是虽然在理论上很符合规律,但是在实际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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