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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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冇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

2、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I佃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中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中请医疗事

3、故技术鉴定还是中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中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屮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捉岀对自己冇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通过这儿年的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已经不再惧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

4、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口己不利的鉴定事项。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这样只要鉴定结论得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则留给法院进行裁量。相应的,由于医疗机构不需要主动中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利用中请鉴定的技巧来提出对口己有利的鉴定要求。所以说

5、,《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表面上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对患者一方有利,关键是是否会利用中请鉴定的技巧。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卩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屈说明,并取得其书而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6、患者冇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于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冇过错。医疗机构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丿力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侵权责任法》还确定了医疗过错一种新的认定标准,BIJ:医务人

7、员在诊疗活动屮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要求并不会冇大的改变,仍然是:患者一方对接受了医学诊疗以及有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此外提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或者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冇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丿力资料捉供证明。如果医疗机构冇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相应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8、责任,此外被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还要对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承担举证责任。浅谈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变化该法岀台前,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实行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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