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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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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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

2、四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优先供应。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有偿转让。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以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

3、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开发总投资30%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

4、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服务功能。  第三章购房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xx市市区户口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购房或房改优惠政策。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5、。  第十四条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购房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现

6、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在xx房管网站或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凭准购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

7、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待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现役军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章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经

8、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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