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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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市人民监督员:现将《蚌埠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蚌埠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附件2:《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记录表》蚌埠市司法局2016年3月7日附件1:蚌埠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市人民监督员正常发挥职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

2、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考核对象为市人民监督员。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培训、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市人民监督员表彰、惩戒和续任的依据。第四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与劝诫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司法局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市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法制科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六条市人民检察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履职台帐,记录市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案件监督等活动及工作表现情况,并定期反馈情况。第

3、七条市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市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为劝诫和免除任职资格两种。第二章分类考核及量化标准第八条工作考核(50分)市人民监督员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件(次)扣10分:(一)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定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二)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

4、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三)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审理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四)参加审理案件监督活动,不发表表决意见的;(五)未及时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举报材料的。第九条培训考核(20分)市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一)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扣5分。凡未参加初任培训的人民监督员,待补课后方能履职。(二)未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专项业务

5、培训、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的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第十条纪律及作风考核(30分)市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保守秘密,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廉洁诚信,秉持公心,勤勉履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一)未参加人民检察院邀请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工作会议的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二)未参加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现场监督等活动的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三)未参加审理案件监督活动(以随机抽选方式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的

6、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四)市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并由市司法局给予劝诫:1、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行,未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2、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4、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案件监督工作、未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影响案件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5、违反应当实行回避规定的。(五)市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骗取人民

7、监督员任职资格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参加案件监督等履职活动的;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或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4、违反廉洁纪律,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宴请、馈赠的;5、向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的;6、违反社会公德、道德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良好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7、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扣分,以扣完本条的总分为限。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

8、0分)至89分为称职,70分(含70分)至79分为基本称职,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称职。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年度内未被安排参加任何活动的,按称职等次评定。第十三条加分项目在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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