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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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文登市人民政府14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登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绿化、卫生、保安、交通工具看管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搞好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公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环境绿化、安全保卫等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绿化管理费、清理卫生费、保安费、办公费、法定税费。

3、(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屋顶、户外墙面、楼梯间、供排水管道、化粪池、道路、路灯等共用设施的定期养护、修缮、疏通所发生的费用。(三)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供气、供热、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委托收费部门收取的服务费用。(四)特约服务收费。指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特殊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五)交通工具看管费。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立停车场,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看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公共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和交通工具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代收代缴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

4、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实行分等定级,以质定价。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第九条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第十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售房屋和产权人、使用人暂未入住的房屋,物业产权人或使

5、用人应按规定交纳30%的公共服务费。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征收实行新区新办法、老区老办法。新开发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购房款的3%向业主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一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交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此前已开发出售的住宅小区,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购房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维修资金。其中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已按规定提取了维修基金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予以抵扣,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物业产权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续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必须持

6、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收费协议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小区等级证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否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付。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应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

7、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中暂未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物价部门核批。第十五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规予以查处。(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一)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二)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对不按规定或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追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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