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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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运用转移定价避税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严重的影响了国际税收的正常秩序,也对各国稅收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章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含义入手,根据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措施。[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4-01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含义对于转移定价,当前并没有一个国际范围内普遍接受的定义。我国著名国际稅法专家髙尔森认为,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不

2、按照一般市场价格的定价,其主要目的是将整个关联企业的纳税额降低到最低程度。姚梅镇教授认为,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不按照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根据逃避稅收的需要来确定有关交易的价格。这种基于逃避税收的目的而确定价格的做法,称为转移定价。通常认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交易时,采用和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交易不同的非市场价格成交,从而将某一个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关联企业。二、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我国关于转移定价的立法始于1991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k199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3、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细则k1997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h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2004年9月3日,国税总局通过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对预约定价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根据0ECD准则和美国准则,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转移定价避税进行法律规制。(一)完善原有的转移定价税制体系这些法律和规章,虽然对规制转移定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要完善。第一,对无形资产的转让

4、应做出特别的规定。制定对公司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及内部定价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防范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逃避税款。第二,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增加可比性的规定和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通过对各种主要产品的交易价格和利润率对比的手段,来判断跨国公司是否有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如果发现某一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口价或出口价过高或者过低,并且不能达到该行业的平均率,税务部门就可以让其按正常价格补缴税款。第三,完善预约定价税制。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其核心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

5、预先确定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而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然而,目前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转移定价的调查调整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应总结以前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预约定价税制。(二)增加新的转移定价税规第一,增加有关资本弱化问题的专门条款。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人为的内部金融操作,在某一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减少自有资本的数量而增加贷款的数量,从而增加利息扣除数。因为不同的国家对债务利息和红利的征收政策是不同的,所以也会

6、造成关联企业间的利润转移和相关的税收问题。应对资本弱化问题,OECD提倡两种方法:一是正常交易法,即由税务机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对利息征税。二是固定比率法,即如果公司的负债权益比超过特定水平,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固定比率法,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釆用正常交易法。基于我国经济的现实情况,我国也应采用固定比率法处理有关资本弱化问题。第二,引入纳稅人举证责任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税务

7、机关既不能直接得到跨国投资者在国外经营活动的资料,又不能到国外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各国间的税务情报交换又存在许多障碍,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控。针对此现象,美国规则规定,国内稅收署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所得调整将由法院支持,除非纳税人能证明这种纳税调整是武断或不合理的,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包括提供有关年度的所有经济因素涉及的资料及税法规定的各种报表资料。美国税务当局还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请表以前提供大量资料,准备详细的功能分析,以支持其定价方法。该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也应在涉外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稅人有义务提供其境外经营活动

8、的资料,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执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三)增强转移定价税收监管加强收集税务信息的工作,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确定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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