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全球治理机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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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和全球治理机制合法化摘要:主体重塑是全球治理浮现和发展的重要特征,各种不同类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步转型为各具特点的全球治理机制是主体重塑的表现之一,但也引发了关于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的追问。全球治理宪法化这一理论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尝试,但仍有其局限性。全球治理宪法化的主张实际上意味着一种从法治的角度推进全球治理机制改革及完善其合法性的努力。近年来关于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治化进程的讨论展现了这一思考进程的重要性。关键词:全球治理;国际组织;合法化;法治化中图分类号:F3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5-0170-07近年来,

2、全球治理发展态势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主体的多元化,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governmentalorganization)以不同方式转型为全球治理机制(globalgovernanceinstitutions)就是全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重要表现。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各种全球性问题上发挥着治理机制的作用,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代表性的全球治理机制。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些国际组织,不仅有国际组织法的视角,还可以从全球治理如何实现法治的视角来展开研究。后一种研究,其重点在于那些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如何定位,即不仅要考虑国际组织作

3、为立法者或者裁判者之类的角色[1],还要考虑联合国[2]和WT0[3]为什么都提出了要把自身建设成更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的主张。全球治理机制对全球治理的现状和未来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何种影响?联合国、WTO等全球治理机制是否坚持法治,坚持和贯彻法治对全球治理的发展又有何种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行研究。因为,全球治理机制对法治原则的坚持和贯彻,不仅有助于全球治理机制增强其自身的合法性,也是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一、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化(一)关于全球治理机制合法性的主要主张全球治理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主张,是认为以联合国和WTO为代表的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转型为或已经转型为

4、全球治理机制。相应地,它引发了关于全球治理机制的正当性、合法性的争论。这一争论,由于其跨学科性和基本性,不可避免地吸引了包括法学家、政治学家、国际关系学家们在内的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这一争论,主要有三种思路[4]:一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强调全球治理机制的支配是否正当,并进而关系到民主问题和正义问题;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关注和考察这种支配在经验性的层面上被接受的程度如何;三是法学意义上的,认为应基于合法性来考察和建立正当性,其要旨在于,基于民族国家同意所建立并因而具备合法律性的国际组织。在改革和转型成为全球治理机制的过程中,是否应当转而更关注或者只关注民主合法性及其背

5、后的某种特定的全球正义观?根据上述思路,论者尝试提出一些复合性的标准来解决上述问题。主要的理论模式至少有以下几种:一是提出建立代议制的全球性民主机制,以戴维・赫尔德为代表[5];二是继续强调民族国家作为全球治理机制合法性来源的地位,例如保罗•赫斯特[6];三是提出一种复合性的正当性标准,其有可能同时包含了政治哲学、社会学和法学意义上的正当性概念。第三种理论模式的代表是美国学者艾伦・布坎南和罗伯特・基欧汉[7]。他们提出了一种复杂性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标准。他们的论证起点是深入批判当前关于全球治理机制合法性的三种主要标准,认为国家承认、民主国家承认和全球民主这三项标准均存在

6、着理论逻辑上的困难,因而他们提出了一种复杂性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标准,认为全球治理机制的正当性应满足以下6个特征:(1)必须为存在问题的全球治理机制间的协同提供一种合理的共同基础,亦即协作是要在宽泛和可实现的道德理由的基础上,尽管重大的道德争论总是存在的,特别是关于正义的争论;(2)一定不能把正当性和正义混淆,但虽然如此,一定不能允许极端不正义的政治是正当的;(3)必须把民主国家的同意看作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尽管这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4)尽管正当性的标准并不认为一种全球民主的授权是正当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标准应促进民主所潜在要求的那些核心价值;(5)必须恰当地反映全

7、球治理机制的动态特征:不仅仅在于全球治理机制所采用的手段,还在于它们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目标、可能和应当;(6)必须考虑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和民主国家模式下外国人正当利益的趋向性这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位作者所指出的这种复杂性的正当性标准所要满足的六项条件,其中仍然强调以所谓“民主国家”的承认作为必要条件。然而,加入这种条件实际上改变了全球治理机制的性质,主权国家的同意对于全球治理机制的正当性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充分条件。在笔者看来,由于这种复合性的标准把民主国家的同意作为全球治理机制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仍然非常侧重伦理性的维度。(二)反思西方学者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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