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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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五讲:合同的效力方流芳合同效力1n1.合同生效(thecontractcomesintoeffect)n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习惯另有所指,合同在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时候生效。n发生什么效力?n(1)在当事人之间结束谈判,非经一致同意,不得重开谈判或者更改任何合同条款;n(2)生效未必发生履行效力,没有发生履行效力未必是不生效;(如:需要政府批准的合同,即使在获得政府批准之前,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效力,只是没有发生履行效力);n总之,合同生效就是当事人开始受合同拘束。n合同效力(thevalidi

2、tyofcontract)是当事人依据合同应有的约束力,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基础。有关合同效力的结论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之后的结论。首先,法院是根据当事人请求,而不是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其次,司法审查的焦点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自愿——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不会有自愿。(2)合法——司法不能用来强制实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合同。(3)对价——允诺的交换。n原告和被告都可能主张合同无效。n原告可能以此为理由发动先发制人的打击或者事后反悔。n被告通常以合同无效作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事由。n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3、越多,合同的可靠性就越脆弱,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的风险也就越大。在中国,围绕《经济合同法》的诉讼,多半归结为合同效力之争。在90年代,进入诉讼的“经济合同”多半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nArt.3.1、3.2与合同法第52的差别n3.1ThesePrinciplesdonotdealwithinvaliditynarisingfromn(a)lackofcapacity;n(b)lackofauthority;n(c)immoralityorillegality.n3.2(Validityofmereagreement)nAcontra

4、ctisconcluded,modifiedorterminatednbythemereagreementoftheparties,nwithoutanyfurtherrequirement.n合同法第52条n(1)是否有动因避免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n(2)是否尽量限缩合同“生效条件”和“无效”合同的范围?n无效合同案例n马海涛诉李玉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二审判决)n原告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被告是画家。n2002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原告同意将他的农宅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为此支

5、付4.5万元。4年之后,原告要求按照原价收回住房,遭到被告拒绝。2006年2月,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回住宅。在诉讼时间,原告持有《买卖房协议书》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的姓名仍然是原告,其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马海涛诉李玉兰案的焦点:农宅买卖的合法性n农村宅基地的性质(1)“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使用的非农业用地。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集体保留着回收宅基地,重新分配的权力。nn宪法: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

6、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户”为单位,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n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宅基地的使用者不可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n宅基地的来源是分配而非交易,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中国是法定,而不是当事人自由决定。农地、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集体土地”非经国家征用,改变土地性质,不可转让。(4)权属登记n宅基地有土地使用登记,无房产登记。n农村房产

7、所有权变动的合法性有待澄清。由宅基地决定的农宅的法律性质n(1)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属村民,房屋所有权不在登记之列。n(2)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宅基地所有权也不在登记之列。n(3)宅基地使用权属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限制。n(4)鉴于宅基地使用者特定化、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的属性,农宅的转让受到限制。但是,基于农户家庭成员范围内继承、分家析产、赠与等非交易原因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的变动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动,仍然得到认可。n非“村民”购买农宅的交易n(1)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但从来没有认真禁止,与北京的“黑车”服

8、务相似。n(2)购买农宅的有北京城镇居民、外地居民、外国人。在有些地区,逐渐形成“画家村”、“艺术村”等等。n(3)出售农宅的业主多半已经不是所谓“村民”,而是离开农村的城里人。n在农宅交易之外,北京又发展起了“小产权房”。马海涛诉李玉兰一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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