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水务集团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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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水务集团员工假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子公司、部室:根据职工请假管理的执行情况,结合水务集团实际,经集团公司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原有请假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事假第一条月累计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按天数扣除月奖;4天至15天(含15天)的,按天数扣除日基本工资及月奖。第二条全年累计请事假16天至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日基本工资和月奖外,扣发50%的年终奖。第三条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按天数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月奖外,扣除当年年终奖。第四条上述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

2、日在内。第二章婚假第五条男女职工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婚假3天;男女职工双方都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给予晚婚假15天;再婚给予婚假3天。一方或双方再婚给予婚假3天第六条职工结婚时,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及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第三章丧假第七条8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故世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享受3天的丧假。第八条职工死亡直系亲属不在嘉兴地区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及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第四章探亲假第九条在本集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可享受

3、探亲假。第十条家不在嘉兴市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满一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第十一条家不在嘉兴市的未婚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每满一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二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第十二条父母家不在嘉兴市的已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每满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第十三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服从生产、工作需要,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如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探亲假的,按60元/天100元/天加班费予以补发工资。第十四条探亲假期间工资应发额

4、(月奖除外)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年终奖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探亲假发生的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第四章工伤假第十五条职工发生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的,其所需医疗费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报销。第十六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按10元/天50元/天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8第十七条职工在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应发额、年终奖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十八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满终结后,经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

5、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五章病假第十九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全年累计在七天以内(含七天),按天数扣除月奖。第二十条职工全年累计病假7天以上且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天数扣除日基本工资及月奖。全年累计病假15天以上的,按天数扣除日基本工资及月奖外,按天数扣除年终奖。第二十一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标准为:(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6、。(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二十二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5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6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7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80%。8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

7、工负伤,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4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5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6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应发额的70%。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出本人应享受医疗期范围的,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工资应发额扣除月奖计发。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病假工资低于嘉善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疾病救济费低于嘉善县城镇企

8、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嘉善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第二十六条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疾病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企业平均工资40%,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第26条删除第二十七条对企业有特殊贡献或家庭确有困难的,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凝聚人工程”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疾病或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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