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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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纪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推动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按照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从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第三条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审

2、理主业,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努力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 第四条执纪审理部门与纪律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各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配合的共识,保证纪律审查工作质量。-13-第五条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更多地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职务调离、责令辞

3、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一)事实清楚。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二)证据确凿。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相符;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

4、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三)定性准确。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附件1)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四)处理恰当。-13-一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五)手续完备。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依条规加以明确。应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

5、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二是执纪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六)程序合法。一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二是对照处理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应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第六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理本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和

6、行政机关处理后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其中审理自办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一)受理条件。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13-3.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4.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审理。(二)移送审理。对于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连同案件卷宗、违纪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材料、领导签批的调查报告及与案件相关的电子版等全部证据材料移

7、送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回避。(三)审核案卷。承办人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纪律审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认定每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清了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有理有据。审核案卷应当作好阅卷笔录。1.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及阅卷意见。第二部分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办案程序及阅卷意见。

8、第三部分-13-事实、证据、定性情况及阅卷意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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