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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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摘要】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愈来愈突出,愈来愈重要。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加强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关键词】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法律 【正文】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发展森林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占用林地、破坏林木、乱采滥伐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林地、林木保护

2、管理形势严峻、难度增大、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为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一、《森林法》修改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197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修改了两次,同时配套的“条例”、“规章”多达100多件,各省市区为贯彻《森林法》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全社会依法治林意识不断增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林权所有者、经营者渴望健全、完善《森林法》,实现“发展有目标、权益有保障、行为有依据、工作有规则”的愿望日益强烈。但是,由于《森林法》是在

3、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建立并完善,其立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该法本身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与许多法律法规相矛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发展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二、有关“林地管理”制度的完善1、《森林法》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中对林地管理主体的规定不够清楚,如“第十三条:依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可看出《森林法》规定“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各级林业

4、主管部门”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难度较大,更应该凸显政府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可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政府在森林资源规划发展和利用保护管理方面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在达成发展森林资源规划目标措施的内容:林地的合理规划和充分利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完善生态功能,增强林业产业能力,提升经济效益。二是政府在森林资源利用、保护、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法律和有关政策,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林业治安秩序,保障林业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和享受效益,指导监督林业权利人履行义务,接受国家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

5、监督。2、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森林法》对于林地用途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当下经济飞速发展,商业用地需求较大,因此要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农用地中的其他用地,严格限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林地转为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等商品林林地。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确需将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但是对于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等特殊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对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况加以明确

6、法律规定。(1)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有关“林木采伐”制度的完善1、《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

7、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到目前为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林改过程中“两山并一山”(两山是指自留山和责任山),如条款中所说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范围就模糊不清了。2、《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但是对于林区在县内,县内运输木材也要发放运输证的程序较为繁琐,不便民。3、《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条:

8、“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采伐的林木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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