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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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12.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103.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134.上海理工大学收入管理办法……………………………………………………175.上海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6.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27.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经费使用暂行办法………………………………………248.关于加强学费等收入收缴的管理办法…………………………………………259.上海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2910.上海理工大学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3111.上海理工大学现金管理制度……………………………………………………3412.上海理工大学银行支票管理制度………………………………………………3613.上海理工大学机构、人员变动中经费管理交接制度…………………………3714.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内部支票使用办法…………………………………………3915.上海理工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4116.上海理工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317.财务处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4648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高教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教财[2000]14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四、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五、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六、进行经济工作决策的会议或有关机构对决策的事项负全责。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重要事项决策规定”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48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七、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八、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九、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十、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处处长、副处长由学校任免,财务处处长任免前,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财务处各科科长、副科长由财务处长提出建议,报学校任免;各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逐步实行财务委派或财务总监制。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定。十一、学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经费审批的“一支笔”。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经费审批的“一支笔”,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行“一支笔”职责,即为将本部门所有经费的审批权全部授予该负责人。“一支笔”授权,应书面通知财务处授权期限。十二、财务处是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制定、实施单位。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等工作。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通过初、中级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初、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十三、实施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换届离任时进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委托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第三章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制定与调整十四、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各个层面的经济行为,使学校财务管理更加科学、有序、合法。财务政策的制定应既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又体现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48 十五、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须报校党委会批准)后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实施。十六、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二级单位事实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组织二级单位实施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由二级单位报财务处审定后,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核准签发执行。十七、财务处应在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后,及时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执行,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第三章校长经济责任十八、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学校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或经授权,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代为履行审核、签名、盖章职责。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第五章副校长经济责任十九、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由分管财务校长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二十、分管资产和设备的副校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并领导好对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工作检查、奖惩。二十一、各分管校长对各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了解有关制度贯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48 第六章财务处长经济责任二十二、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二十三、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更有责任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二十四、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二十五、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学校日常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一)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学校相应的财务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二)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通过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对校内各有关部门的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领导学校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依法有效地组织收入,控制支出;(六)保证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贯彻落实;(七)领导好学校的财务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工作的真实、准确、合法。二十六、本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第七章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二十七、我校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部、处、室、所、中心,负责人是指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二十八、二级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48 对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法认真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经费的“一支笔”审批职责。二十九、二级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管好本部门事业经费,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节约支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部门教育事业的发展。三十、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资产后勤处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使用、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制度或管理办法;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基建经费管理办法;产业处应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人事处应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教务处应建立健全各项教学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研究生部应建立健全学科建设费和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技处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学生处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校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国际交流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也应建立起与本部门有关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各项管理制度中对于基建、设备购置、投资、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有校级领导或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重大改革事项报党委会)批准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督办和检查责任,对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三十一、院、部、所、中心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对于有经营性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三十二、监察处、审计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全校经济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应发现而未发现制止的重大损失负责。三十三、基建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还包括:48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二)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应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三)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应在学校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的开工,严禁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的发生。(四)基建经费的筹集应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乱集资、截留、挪用基建项目经费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工程质量的设计要求,严防超概预算工程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的发生;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清余款。(五)保证基建项目招标、承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完备、合法、合规,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的合法,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并按合同、协议严格执行。(六)确保有关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效益,防止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七)加强对基建资金、材料和设备的管理。三十四、产业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还包括:(一)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二)确保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的真实、合法,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效益,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保证利润分配的合理合法,按照规定和协议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利润;(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占有、支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确保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济决策,防止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五)严格检查、督促下属企业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协议,防止因各种经济纠纷给学校声誉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应加强对校办产业财务工作的监督与协调。三十五、二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确保:(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关规定;48 (二)本职责范围内的所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防止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三)所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四)本职责范围内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合理、合法;防止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清楚。三十六、二级单位负责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第八章财会人员经济责任三十七、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应敢于坚持原则。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三十八、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由财务处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三十九、本办法于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48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和《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基本原则1.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2.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人。3.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上报、监督管理及项目的验收。4.实行大额资金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由校级领导审批。二、预算的审批权限1.校内单位年度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汇总后,经主管财务校长审阅,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财务处执行。2.年初虽未列入预算、而又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先在部门经费中调剂使用或由主管校领导的待核经费中支付;校长待核经费仍无法解决的支出,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3.预算内容变更须在当年9月30日之前书面提出申请,2万元以下经主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须经过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三、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一)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1.除按预算要求下拨到学院、部门的人员经费外,日常在职人员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审核。2.离退休人员经费,分别由组织部、退管会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3.下拨到学院、部门的日常人员经费,由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审批。4.人员经费变动超过10万元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的校长每年至少审核一次日常人员经费(含财政工资、业绩津贴、人员四金等)。5.各学院、部门的年终一次性奖励,由人事处汇总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二)职能部门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48 1.职能部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通讯费、一般设备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2.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项目责任人,各部处运行经费由单位负责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部处负责人审批,不得层层分解。3.招待费单项支出3千元以上(含3千元)、运行经费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三)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1.学院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学院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费、学生活动费、办公费、招待费、通讯费、行政用车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2.学院预算经费的使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如需要其他负责人审批的,须经过授权。3.招待费单项支出3千元以上(含3千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4.其他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四)校领导经费使用审批权限1.校领导招待费,一律刷银行卡支付。2.待核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或书记办公会通过。(五)预算内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1.预算内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2.预算内专项经费的分配,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财务部门执行。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具体确定。4.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四、学院自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1.学院自有资金的使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其中: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48 2.学院用自有资金进行各种基建维修、购置仪器设备等非经常性支出,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五、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1.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其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2.科研协作转外经费、招待费一律由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国家批准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3.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如需作为外配设备须经过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4.单项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由科技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学院科研院长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六、专款的审批权限1.从其他财政拨款渠道取得的专款,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2.专款的分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报预算的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校财务部门执行。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具体确定。4.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七、其他规定1.无论何种经费,转出或支付金额10万元以上,财务处长需进行会签;在转出或支付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长会签;分管财务校长离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离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2.机关部处负责人和院(系)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3.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48 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学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校预算根据“全收全支”的要求,把学校的各项收入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会计核算要与预算保持统一口径,以便及时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3.学校预算应体现全面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各学院、各部门资金收支管理。4.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1.大收大支,综合预算;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3.保证重点,统筹兼顾;4.管理规范,节约高效;5.公正、公平、可持续发展;6.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要求    1.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谨慎的原则。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或有收入项目谨慎计算。     2.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和方向的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就是要体现出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重点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1)要正确处理好“维持”和“发展”48 的问题。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突出教学、科研这一中心任务。(2)设备购置和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对购置实验室设备的学院,使用效益不高的,停止或减少以后年度实验室设备的学校投入。   (3)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校财力,经过充分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方可立项。     (4)正确地处理好校级预算和二级学院预算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统一关系,校级预算以总体协调部门预算为基础,以建立“项目库”为抓手,实现对预算管理的细化与导向作用。   (5)学校支出预算中要保留一定的预备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预备费为当年预算总额的5%。     3.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    (1)强化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约束力;    (2)各部门要将预算细化到财政目级科目,根据预算经费,安排年度工作和活动,不能突破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    (3)预算经费在年内没有按计划使用部分,要查找原因,项目预算经费在年内没有使用完的,全部予以收回,若需继续使用,重新纳入下一年度的预算;    (4)对于年底之前进行突击用钱的予以严格审查;    (5)加强预算经费的归口管理原则,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加强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四、预算周期学校预算按年编制,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预算以收付实现制进行编制,不得预提、待摊。    五、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1.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发展计划,各学院、各部门编制校内“一上”预算,确定具体年度收支计划,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学院、部门的具体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学校下达“一下”预算48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和校内各部门的“二上”预算编报财政“二上”预算,经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并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学校取得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2.学校执行预算    学校执行预算的编制依据是经批复后的财政部门预算。它是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细化,不能突破财政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及各部门、学院的“二上”预算的情况,编制学校执行预算草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签批后执行。    六、预算的执行、分析和调整     1.预算的执行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必须做到:     (1)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积极组织收入。  收入是预算的基础,积极组织合法收入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学校在政策上要放开、灵活,支持、鼓励各学院、各部门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应取得的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     (3)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支出预算一旦经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财务处就按照预算和事业需求,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给所属部门,使其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在收入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事业发展的顺序安排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     预算控制包括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就是要在预算正式执行前,加强事前事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并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     过程控制,就是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事后控制,就是要求预算年度结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48 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以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2.预算的调整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可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3.预算执行结果分析    年度终了后,财务处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各项资金年度决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报告。预算执行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打下基础。          48 上海理工大学收入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综[2003]94号《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上海市教委沪教委财[2004]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依法多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第二条学校收入按照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财政拨款、专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第三条学校对全部收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监控”的管理方式。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票据,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账内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不合规票据、保留账外资金。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收入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第二章 收入及其分配政策第六条对于有指定用途的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类专项拨款,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各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根据预算申报表,办理收入入账手续。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第七条列入预算收入的财政拨款、学杂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收入,按预算管理要求入账。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支出。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学院)牵头组织的、未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按以下政策执行:48 1.经常性的教学、科研活动等收入,已经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如科研收入、非学历办班收入、研究生办学收入等按相应的政策执行。2.捐赠收入由上海理工大学基金会受理,按基金会管理办法执行。3.专款收入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及项目申报书确认,按申报书确定的内容使用。4.学校代办上级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类考试报名费、评审费等,按“实收实支”原则学校免收管理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的提交收入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按提交预算支出范围安排使用,当年结清。5.利用学校场地、设备等提供有偿服务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经批准并向学校财务交纳费用后,由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使用。主管部门要为使用方提供必要的管理与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学校,按收入总额的10%或50%(根据是否收取资源占用费)增加下一年的预算。6.各种代办的手续费、回扣等按规定一律上缴学校。7.各单位代垫收回的各种成本费,经财务审核后冲减相应的支出,如:补办证件费、赔偿款等,不作为收入管理。8.有关各部门分成比例的变动、管理费减免等,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三章收入管理的要求第九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若进行集中扣费(如收取学费等),各收费主管部门应提前两周与财务处协商收款时间,并在收款前一周报送收费所需的名单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借用银行POS机划款或收取现金,应提前一周向财务处申报。第十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要在收费现场(或学校告示栏)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各收费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审批表批准的使用票据类别开具有关票据,收费单位派兼职收费员到财务处领取所需票据,严禁自制、自购收费票据。第十二条各收费单位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没办理核销手续的,财务处不再为其领用新票据。第十三条48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第十四条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处。第十五条向单位收取的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向个人收取的费用,尽量通过银行扣款或POS机划款。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48 上海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搞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支持的各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此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超支自负,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二、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财政立项的以及校内立项的专项资金,具体包含: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高地建设、高水平特色项目、大型修缮、实验室建设等等。三、专项的立项专项项目要建立“项目库”。“项目库”是指日常维持经费外的各类项目形成的数据仓库,该数据仓库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规划二至三年甚至三至五年的工作思路,须详细说明各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依据、预期效果和项目可行性;并对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对应急项目可进行临时调整顺序。各二级学院必须建立“项目库”,各职能部对各自负责的“项目库”进行归类。项目预算必须有详细的预算细目,大额预算支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专家论证程度。对安排的设备购置及修缮等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校级预算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项目预算必须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四、专项经费的使用1、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度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办法。2、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3、由财务处预算管理科设置专门号,对专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若有超预算迹象,应立即通知相关管理部门,该部门必须按原立项程序进行报批后,在归口经费中调剂使用。448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立项时的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5、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处设备科统一管理。6、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各类罚款以及捐赠支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支人员经费的,必须事先在预算中列明。7、专项经费必须在规定的执行期内完成。项目完成后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转入学校事业基金。五、专项经费的监督由项目承担部门或负责人,在承接项目的自然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计划要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主管职能部门。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资金收支情况作出年度汇总,便于各主管职能部门对负责的专项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专门制定的规定,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或整顿。情节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8 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配合学院二级管理责权利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学校对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实施”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的财务方针,学院的财务收支由校财务处集中结算。一、学院收入学院收入来源包括:(一)由学校直接拨付的人员经费;(二)学校弥补经费不足的专项经费;(三)学校奖励;(四)按学院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结算的学费收入;(五)承担上级业务领导机构指定的相关专业培训、辅导、考试等任务,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六)学院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辅导班等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七)其他报经学校同意,准予分配的部分;二、学院支出学院支出包括:(一)人员支出:学院发放的岗位津贴,教师工作量酬金,加班、值班补助,教学、管理、科研奖励等,以及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等人员经费支出;(二)公用支出:学院在日常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活动中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教师进修费、招待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各项费用;(三)学院专项支出:学院为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引进人才,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专项支出;48 (四)其他支出:准予收费的分配部分可用于合理的成本支出,弥补经费不足,及经学校同意的职工奖励和福利。三、学院的预算管理1.预算年度开始前,各学院应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预算支出项目应附具体的说明。学院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应将按学校规定分配或下放给本单位的各项经费按国家及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本级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审批须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2.学院预算经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核算、超支不报的管理办法。严肃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一经学校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超权限支出,或先支出后追加的做法。3.学校对各院、系(所,中心)的经费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对有关教学、科研项目余额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经费来源,弥补下一会计年度经费的不足部分。4.学院必须按年度预算使用经费。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在当年10月30前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及原因,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变更。每季度末报下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经财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审批后,拨付相应的资金。学院预算内经费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度。未经院长签批的学院预算内开支,财务处不予受理。院长审批权限以外的经费支出,须经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批准。5.涉及收费行为的学院,收费活动及收费项目均需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后方能实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并予以公布。严禁无依据收费。学院收费,由财务处使用合法票据统一办理收费手续。学院不得自行收费,不得另行设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凡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对乱收费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6.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学院年度末应向学校财务处报送年度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48 四、学院有关开支的具体办法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经费往来,凭内部支票进行结算。1.学院不得擅自决定重大支出项目,有关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2.学院在各项财务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会计制度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学院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或收支办法,应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并接受财务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3.学院有关人员的岗位津贴经长审批并经人事处长审核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办理经费发放手续。发放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凡调整标准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4.学院日常公用经费中招待费不超过日常公用经费的1%;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购置费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置手续;学院日常经费单笔超过10000元,需在上报分月预算时单独说明,经财务处长审批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办理报销手续。5.学院申报的专项经费,须经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立项。各专项经费中不得支付人员经费及招待费。五、有关人员的责任1.学院行政负责人是学院经费管理的责任人,对学院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接受财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主管财务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2.学院应指定报账人员经办本学院的经费收支手续。财务审批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院财务开支的经办者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全责。院长及报帐人员负责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审核监督。3.财务处负责对学院财务开支的日常监督、审核及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有权不予办理。凡弄虚作假,违规支出的,扣减次年经费,并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该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日起执行。48 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经费使用暂行办法为了保证学校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编制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和《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预算内经费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内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拨款方式,下达到各学院、部门的各项经费。包括学校直接下达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也包括通过部门下拨到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的下拨的各项经费。二、预算内经费使用的基本要求2008年上海市开始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所有项目实行零基预算,即不再保留各项目的结余。1.各学院、部门应根据学校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提交详细的年度经费预算,日常支出应根据预算内容执行。2.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均为年度费用,一般应在当年结清。3.专项经费,除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按规定执行2年外,其余内容须在当年结清。因项目未完成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执行的,须重新编制预算,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经费总量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及执行的额度。4.职工福利费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四、其他1.2009年以后的所有项目均按照经费使用基本要求进行管理。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48 关于加强学费等收入收缴的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学校收入的及时足额收缴,提高收费的效率,规范收费行为,帮助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交缴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各项收费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归口管理。一、新生各项费用的收缴1.每次批量招生后,由招办及时提供新生姓名等资料给财务处。文件为电子版及书面文件。电子文件格式为EXCEL文件包括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高考报名号。2.财务处根据招办提供的录取名单在银行办理新生开卡手续,并将卡及时返还招办,与录取通知书一同发出。学生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等应具备的条件也应同时通知学生。3.在新生报到前10天,由教务处提供全部新生名单,提供文件为电子版及书面文件。电子文件格式为EXCEL文件包括内容为:学号、姓名、身份证号、高考报名号;由资产后勤处提供新生住宿名单及住宿费标准,文件形式同上。4.其他统一收费项目按新生录取通知书所列为准。各有关部门将收费的具体标准于新生报到前10天书面通知财务处。5.财务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执行扣款。扣款成功的同学在报到时会领到收据,对于扣款未成功的同学,在报到时补扣款或收取现金。6.新生报到结束后10日内,学生处将申请贷款、缓交、免交学费等学生姓名及其贷款、缓交、减免的金额书面通知财务处。7.财务处在新生报到后20日内将欠缴费名单返回各部门、学院。8.各部门、学院一方面核对名单中是否有未来报到的同学,将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再将已确定的退学名单交财务处;另一方面学院应敦促未缴费同学尽快将款项存入银行卡,财务处将于欠缴名单发放后两周内再次扣款。二、老生各项费用的收缴1.在每年的10月中旬,由教务处向财务处提供本学年在校学生变更的名册汇总,如退学、休学、留级、转专业等情况。48 2.在学年结束前,教务处应将经负责人签字后的教材费收费标准交财务处。3.在新学年开学前10日内,资产后勤处应将经负责人签字后的住宿学生变动情况交财务处。学生住宿情况成批变动(如从南汇转入本部)时,还应提交包含学生学号、姓名、住宿费标准的电子文件。4.学年末,财务处将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日期的收费通知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5.开学前,财务处执行扣款,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将欠缴费名单返回各部门、学院,各部门、学院负责督促未缴费同学尽快缴费。三、未按期交款的处理各职能部门与学院要充分重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1.对于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前应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院核实、同意后,汇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负责为其办理贷款、勤工助学、减免补助等手续。在缴费规定时间内应办理贷款、减免手续。需缓交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并由学生处督促学生在手续办理完备后及时缴费。2.对未按期缴款的同学,学院应敦促其将学杂费等及时存入银行。财务处不再接受零星交费,在开学后2个月内进行定期补扣款,除特殊情况的学生外,对补扣款仍未成功的学生,财务处将未缴名单提供给教务处、总务处及各学院。学院除对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外,还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查明未缴原因。3.对于补扣款后仍未缴费的学生,学院、财务处将暂停未交费学生的有关津贴、奖学金等的发放,待学费结清后再进行补发;教务处将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和成绩及下学期的选课资格;总务处将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出宿舍。4.对于故意拖欠学费等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5.毕业班未交清学费者,不得直升本校研究生。四、退学的处理1.已交费的新生退学,应由各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退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48 (1)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未参加学习的,不收取学费;选课后两周以后不退还学费;(2)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资产后勤处根据其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住宿费按10个月计算);(3)其他项目收费由收费部门根据费用发生的情况确定是否退费及其标准。2.学生持各部门的退费通知、收费收据,经财务处核实后办理退款。3.老生退学应将以前年度欠费交齐后方可办理。研究生部、高职、夜大学费的收缴比照此办法。其他项目收费由收费部门和财务处协商后确定具体的程序。48 收缴学杂费流程图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及收费标准,执行扣款在收到减免学费的学生补交学费差额,收到银行提供的学生贷款后,视同学费已交纳,财务处发放学杂费收据学生处将办理贷款、减免等手续的学生名单通知财务处教务处据以取消未交费学生本学期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和下学期选课资格;学院、财务处据以暂停发放其有关津贴、奖学金等;资产后勤处据以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出宿舍。各学院将收据发放给学生财务处将学杂费收据发放到各学院学生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贷款、勤工助学、减免、补助财务处将经催交后仍故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的名单分别交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学院不对该学生证进行注册并负责查明原因,督促未交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还应联系家长进行协调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核实汇总故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财务处将其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学院学生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存款,扣款成功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教务处核定本学年学生变动情况总务处核定本学年学生住宿变动情况48 上海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的统一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及下属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活动部门,一律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有财政部统一监制章的收据。     第三条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发票、收据管理工作,学院内各使用发票收据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发票、收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章收据发票的领用第五条因工作需要领用收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言明使用范围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使用期限,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长批准后,经财务处核实方可领用,部门负责人对收据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第六条借用收据和发票,须提交有关证明,并保证按期收回款项。逾期未到款者,按暂借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收据发票的使用   第七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开具发票、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对方单位名称,内容,款项大小写,开票人等)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发票、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发生收据、发票丢失,应及时报告。发票要统一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据要统一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第九条发票、收据填列的金额必须与收款金额一致。48  第四章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发票、收据的业务管理机构,对购得的发票、收据指定专人保管,应实行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以详细记载发票、收据的领用缴销情况。不得散失。  第十一条领用发票、收据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人开票,及时解款。第十二条发票、收据领用部门应按使用期限,将收据及时上缴财务处,收据缴交不跨年度。第十三条违反发票、收据的管理规定,将根据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8 上海理工大学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暂付款和暂存款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之一,为了反映这两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理顺暂付款支款报销清理等手续和暂存款收入归口清理渠道,更好地掌握各种经费实际开支情况,保证预算的实施,规范财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暂付款1.根据业务情况,如在未取得发票或收据以前需先支付资金的,可以向财务处办理暂借手续。2.借款需填写一式三联的“暂借款凭单”:第一联:冲账后交报销单位(或个人)收执;第二联:财务部门付款凭证;第三联:冲账报销凭证。借款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借款的支持文件(如有关的外埠出差申请表、合同或通知等)及内部支票。与报销一样,借款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每一种暂付款必须由经办人估算经费限额和预计冲销日期,交财务部门核准方为有效。3.借款经办人一般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员工。其他人员按学校有关特殊政策允许借款的,只能办理专项借款。如实际暂借款经办人为研究生的,其导师为核准人,一般以核准人为第一负责人。4.根据现金管理条例,除差旅费借款、支付给人员的经费、零星开支外,一般不预借现金,特殊情况允许借用备用金。(1)外埠差旅费:按出差目的地往返车船票及预计住宿费金额借款,同时持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的“出差外省市审批报告单”办理。(2)有经济合同的设备购置费、大宗材料购置费、工程款、接受其他单位服务的服务费等款项:按购销合同注明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借款,只允许转账支付。(3)版面费、会费、培训费、会务费、参展费等:凭有效的通知借款,一般应转账支付。(4)职工公积金、养老金等社保费用:凭支付通知转账支付。(5)教师进修费:持入学通知或学生证等及所属部门主管签字的借款单转账支付。48 (6)其他费用:持有效的借款支持文件,根据需要可办理借款。(7)由于交通不便且又经常需要对外办理业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预借备用金,借款额度由财务处根据日常开支的需要核定,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方可支付。5.所有暂借款都应在取得发票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冲账完成后,财务处将借款单第一联退还经办人,作为结清该次借款的凭证。有明确借款期限的,在借款到期前办理还款或借款核销手续;一般日常经济活动借款,应在办理借款手续后一个月内冲账。如不能按时冲账,应书面提交有关说明,并承诺冲账时间。暂借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备用金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归还。6.到期仍未冲销的暂借款,由财务处书面发出催办通知。通知发出后两周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酌情扣发第一责任人(审批人)年终奖。如因故未能扣发审批人工资的,则扣发经办人有关津贴。7.暂借发票或收据(1)在到款前需要学校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应同借款一样履行相应的手续。(2)暂借发票必须经过科研处根据合同审核后签字后,方可办理。在开具发票后,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可由其他横向科研卡垫支;如无其他横向科研卡,则应由所在部门的科研院长签字后,经科研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学院负连带责任。(3)在到款后,将借款单第一联退回,核销所借发票或收据的凭证。(4)对因故最终未到款的项目,必须归还已开发票或收据,已开发票所缴纳的税金不予退还。(5)不能归还发票或收据者,按暂借款未冲账同样处理。8.暂借款经办人如离退休、出国、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本人所有暂借款项目清理报销完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报销的项目,应通过本单位主管移交给有关人员继续处理。移交手续为:原暂借款经办人写出暂借款移交申请报告,由主管审批并明确此笔业务的接收人,新接收人应该在报告上认可签名,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员,附在原暂借款凭证后。接收人作为该借款的新经办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盖章。二、暂存款暂存款包括收取的各种押金、保证金及暂时无法落实有关归口部门及具体经办人的款项。48 1.保证金等需退还的暂存款,交存财务处时,需注明预计归还时间。预计期限内凭有关收据或暂存单办理支付,无有关原始凭证一律不退。需变更归还日期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2.学校各部门或从事科研的教师,如有款项汇入,应事先到财务处进行登记;财务处定期公布“到款通知”,以供有关人员查询,并办理入账手续。经财务处查核后,超过6个月仍无法落实有关归口部门及具体经办人的款项,由学校统一处理,愈期不再认领。3.学生暂存的学杂费等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4.暂存的会议费,根据提交的会议预算,核算的收入、支出。根据提交的会议申请确定的结算时间,结清余额。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处。48 上海理工大学现金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下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法现金的支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1000元以下的另星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原则上应以转帐结算凭证(转帐支票、电汇或贷记凭证)支付。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结算要求根据财政管理的要求,将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受理银行卡能力的商户。三、库存现金财务处应根据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控制现金库存量。支付大额现金(现金2千元以上,刷卡2万元以上)需提前2天预约。预借大额现金,应提交经费使用的清单。每日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之内,超过限额的部分,当日必须解入银行,出纳员应每日结出帐面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一致。四、现金的管理1.财务部门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由出纳员根据审核过的合法会计凭证,开48 具现金支票,由保管支票印签章的人员盖章,然后去银行提取现金。2.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教学科研或院内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采取转帐支票,必须使用现金的,则应由用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审批,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方可按规定提取现金支付。3.支付现金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利用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本制度解释权属财务处,自批准之日起执行。48 上海理工大学银行支票管理制度银行支票是银行存款单位签发给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或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票据,为加强支票管理,堵塞支票在使用过程中的漏洞。保护国家资金不受侵犯,根据银行结算办法,集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领用支票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支票一律记名,一般不得背书转让。二、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三、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使用支票必须在十天之内办妥结算手续,否则作废。经办人必须将作废的支票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注销。四、签发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支票大小写金额,支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更改。支票不准折叠,要放在支票夹内。五、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因采购地点不固定,支付不确切清楚,教学科研活动有急需购物的,可酌情允许填列暂借款单据,开出限额空白支票,其中:日期、用途、限购必须填列,收款单位尽量填明支票和支票存根同时交经办人,待办完支付手续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将已填金额的支票存根交回财务部门,据以报销。六、签发支票前必须确定有足额的银行存款,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或印章与与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将予以退票并罚款。七、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各持票人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现支票遗失,应及时向单位主管汇报,由单位主管会同财务处去保卫处报案,并由遗失支票者作出书面检查,如确已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经济责任。八、购买支票后应及时核对登记,签发支票需领用人签名。九、空白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银行印鉴由出纳及复核人各持一枚。十、每日报销结束后支票应放入保险箱中。十、本制度解释权属财务处,自批准之日起执行。48 上海理工大学机构、人员变动中经费管理交接制度为了保证在机构、人员变动过程中各项经费管理工作能正常、连续、职责分明地进行,确实保障学校干部交接过程中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对经费管理的权限,明确经济责任,避免经济纠纷,特制定本办法。一、交接范围1.凡机构撤并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原来的负责人有责任向新的负责人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二、经费管理交接的内容2.经费管理的交接包括以下内容:(1)从学校财务借用收据;(2)校内支票(含服务及办班收入等非学校拨款的经费);(3)本部门分管经费的各项暂付款有关经费;(4)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文本。3.办理交接前,由原负责人将本部门已使用的收据结算清楚;将有关支票及经费账目结出余额,并与财务进行核对,经财务处确认后的经费等事项的汇总情况表作为办理移交的附件。4.干部交接时应填写的“经费移交清单”,详细列明移交经费、收据及未结经济事项等的情况。原负责人作为移交人,新负责人作为接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5.移交人应当详细列明所管理的部门经费项目。三、交接中的其他事项6.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接交人应当重新指定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未重新授权负责人的,财务处只接受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票据。7.移交人对办理移交手续前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接交人对接交以后的的经费管理、使用负责。8.移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本制度解释权属财务处,自批准之日起执行。48 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内部支票使用办法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地反应、监督和控制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一、内部支票的性质和作用内部支票只限于学校内部流通,它反应各项经济业务的支付金额用途、累计支出金额和结余金额,也可反应经济业务进行中经费增加和转入。各用款单位根据内部支票存根上的累计支出数,可随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便于自我控制;根据用途可以分析资金去向,提高效益,还便于与财务部门核对帐面结余数,防止差错。二、使用范围凡在校内等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报销、借款转帐、领料、委托劳务等手续时,除持有原始凭证(收据发票、验收单、领料单、内部转帐单、暂付款单、用车单等)外,还应附上正确填写的内部支票。内部支票上的用途、金额、用款单位应与原始凭证上的记载相一致。三、内部支票的开列、发放和掉换规定1、项目主管部门到财务部门领取空白支票簿,并签收。2、开列支票簿:根据经费项目将有关内容填入支票簿,并在每张支票上都要盖上项目编号章。项目编号根据经费来源编制,不准任意涂改。3、支票簿用完后,可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持原本存根去主管部门调换新支票簿,同时在“实发内部支票簿清单”上签收。四、内部支票使用办法1、内部支票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经济业务发生时,项目负责人要在内部支票的正页和存根上如实填写支付金额、用途、截止本票累计支出数、截止本票结余数,并签名、盖上专用章,对经费项目运转中发生的追加、转入及冲销暂付款后的余额应在收入(或转入)金额和资金来源栏中填写,并相应增加截止本票结余额。48 2、内部支票不得涂改,累计数余额以财务帐面结余数为准,存根余额与财务帐面余额每季应及时核对,以便及早发现差错。由于仓库领料与财务入帐的时间差等原因,一般存根上的累计结余数应小于财务帐面数。3、在特殊情况下,支票签发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直接通知财务部门划帐,持票人应相应调整存根上的累计支出数和结余数。4、内部支票必须由签发单位负责人(包括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经办人签名和填写经办人工作证号码(学生填写学生证号码),以便查考,经办时请出示证件。5、内部支票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支票签发单位负责人自行负责。6、凡盲目开出支票发生透之者,可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内部支票的权利,进行通报批评,并授权财务处直接将其工资来冲销所透支款项,直至透支数全部冲销。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下,可由透支户的其他经费项目余额冲抵或以其他款项冲抵。7、在使用内部支票的过程中,遇到领料价格不详一时难以填出实际支出数,为减少往返次数,可以在支付金额栏中现填入限额数,当实际支出时可在此限额内使用,支出小于限额部分的金额在收入金额栏中记入,支收相抵即为净支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另开支票。上述所填限额数,应计入累计支出和结余数中,实际净支数应以财务帐面数为准。8、各仓库在收料时,应先由物资部门会计核价,交仓库保管员记入有关物资帐页,发料时在领料单上计价,要求各仓库保管员所收的内部支票总金额与领料单总金额相等。9、凡收进内部支票的部门,应每月结算一次,必须在下月5日前交财务部门结算进帐,逾期支票不能作为进帐凭证。10、内部支票金额栏应同时填写金额大、小写数,大写数示例“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举例:(大写)壹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柒分(小写)$12345.6748 五、日常管理1、各单位个各项目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各自的支票簿,并刻好印章,负责人更换时,应随同更换印章,并向财务部门申报办理更换手续。2、每本支票簿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因遗失或开出空白支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3、各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应经常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每季度与财务帐面核对,及时发现问题,以便与财务部门共同调整因串户、误记、少记等原因产生的差异。4、对偷窃他人内部支票或私自挪用他人支票者,除应追回所得款项外,所在部门领导应视同偷窃他人钱物一样,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5、开出的支票有效期10天(含当天),过期票及开错票必须贴在支票存根后面备查,不得自行销毁。6、本办法解释权属财务处。48 上海理工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搞好会计工作交接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48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五、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六、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移交人员的责任。七、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九、学校其他部门校内支票及其他涉及经济活动的工作交接程序可参照本制度执行。48 上海理工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我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档案工作的展开,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第二条档案归学校综合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财务档案应由档案室与财务处共同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第三条会计档案实行各会计部门立卷制度,有独立核算的会计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会计档案工作,指定一名兼职会计档案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会计部门要把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和归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之中,列入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进行考核。第四条会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制定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第二年上半年,由会计部门编造移交清册,交档案室保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院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院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等。(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等。(三)会计报表类:决算、季报、月报等。(四)工资清册类:工资清册。(五)其它清册类:工资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48 财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报告等不属于会计档案,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立卷(一)分类:按年度一一名称分为凭证、帐簿、报表、工资清册和其它清册五类。(二)组卷:不同会计年度和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材料都要分别组卷。1、凭证:按时间和原始凭证的顺序号组卷,案卷厚度一般为二厘米左右为宜。2、帐簿:按帐簿名称组卷。死页帐每本组成一卷,活页帐抽出空白页重新编页码,填写帐簿启用表、帐簿目录,装订成册。3、报表:按决算、季报、月报分别组卷。4、工资清册:按月组卷。5、其它清册组卷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组卷要求:去掉金属物。编制系统的页号:正面编在右下角,反面编在左下角。组卷的规格:凭证一般为三十二开,帐簿为十六开,报表为八开。凭证在脊背与封面接封处要家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印章。案卷的封面和脊背上都要逐项填写清楚。(三)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排列。(四)案卷排列:各会计部门各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报表、工资清册,其它清册类分别进行系统排列。第七条撤消、合并部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院档案室或指定的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档案室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同原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院领导严肃处理。第九条48 档案室和会计部门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和库房技术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重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条会计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利用档案要在指定地点,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校内人员利用会计档案,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需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对口接待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查阅,对重要和有保密性的会计档案,必须主管校长批准。所有会计档案一律不外借。如需复制件,需要院长办或财务处领导批准。第十一条调阅会计档案,必须保持卷面清洁,不得拆散、抽换、涂改、转借、丢失、泄密,也不准在案卷上勾画、记录符号和标记。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有分为二十五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三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院档案室提出意见,经销毁鉴定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报告,填写销毁清册,报校领导批准后销毁。第十四条鉴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涉及对外事务和产权转让凭证,精简下放、离退休退职、工伤死亡、职工工资改革及调资名册、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有关凭证,建设项目的下马工程、未完成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均应抽出另行立卷,移交院档案室保管。第十五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室、财务处和有关财会部门派员共同负责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档案工作主管校长。销毁清册应归存校档案室。48 财务处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科室岗位工作职责事业财务科复核(一)1.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事业财务科的各项工作2.监督并贯彻执行学校及财务处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学校记帐、结帐4.负责复核会计凭证并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5.负责事业零星收款的开具6.负责人员的调配以保证报销的及时性并提高师生对财务工作的满意率7.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事业现金审核1.负责事业经费的凭证审核及录入,提高录入信息的正确率2.负责事业现金往来帐的清理3.配合计划管理中心作好预算资金的控制工作4.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5.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专项审核1.监督并贯彻执行各有关项目的财务规章制度2.负责学校基建、基金会、系统研究院会计事务的处理3.负责日常审核业务及POS机报销业务4.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银行审核1.负责除专项外的银行凭证审核2.负责事业科研往来(银行)帐的清理3.提供到帐款的查询4.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复核1.负责复核会计凭证,对日常凭证处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2.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银行记帐1.负责银行帐的制单、上机,每月核对银行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2.配合做好新生汇款、贷款及学费收缴工作3.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现金出纳1.负责现金预约、提取、保管、核对2.负责与现金有关的收付,编制日报表3.负责开具与现金收入有关的收据和发票等4.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银行出纳1.负责银行结算款项的收付,开具与银行往来相关的单据、支票等2.负责保管并登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的领用及使用情况3.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48 计划管理中心预算控制1.全面负责指导计划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2.负责编制预算,分配预算资金,控制预算执行情况3.负责预算拨款的审核4.年终决算5.分析各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6.保持与各预算单位的沟通和协调7.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预算管理报表管理1.负责日常预算资金的拨付,调整2.负责财务月报、季报,并协助科长、处长做好年度报表3.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结题的审核4.负责项目编码的增加、提供相关部门需要的数据5.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6、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网络管理研究生学费管理1.负责财务处局域网的运行和维护2.按照财政要求,在线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3.负责全校研究生学费收缴、贷款事宜津贴发放以及工程硕士、MBA的管理4.每月的遗属补助、返聘人员工资的发放5、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本科生学费管理1.负责全校本科生、夜大的学费收缴及汇缴2.负责本科生奖、助、勤、贷的发放3.负责本科生帐号的查询、修改,办理休、退学手续4.保持与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联系5、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工资管理1.负责职工工资的调整、发放、收回2.负责职工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年终奖的发放3.负责各种津贴、博士后流动站人员有关费用的发放4.负责全校职工公积金的计算、缴纳5.负责与人事处、各学院以及银行的沟通与协调6、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会计科会计1.对会计记录及经费余额及时稽核,确保帐证,帐帐,帐实相符2.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会计年度终了,及时打印会计帐簿3.负责往来帐核销清理工作4.负责内部结算的转帐5.重要经济事项备查登记工作6.受理账务查询业务7.国有资产管理及各类统计工作8.负责清理核对历史遗留账务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9.完成处长、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48 综合管理科收费管理1.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科室的各项工作2.负责学校日常收费工作及收费检查、收费公示、收入核查3.负责组织新生报到的有关工作4.负责收据。发票管理和核销5.受理非学历管理的申请6.POS机收费结算7.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税务管理1.负责学校各项税收的申报,纳税资料的提交2.负责增值税日常管理3.负责税务和银行有关的年检工作4.银行帐户开户、销户5.负责资产经营公司帐务工作6.负责学生教育储蓄7.银行贷款到期的提示工作8.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卡务中心帐务管理1.负责日常一卡通充值、开卡、挂失、补卡、解挂、拍照工作2.负责一卡通各商户之间结算及核对3.负责充值资金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一卡通运行系统的维护和保养5.一卡通运行系统故障处理与软件公司联系处理工作6.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企业财务1.负责代管独立核算企业的财务工作2.全面了解各企业情况,及时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做好与企业负责人、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3.负责企业的审核、制单、记帐、结帐、税务申报、报表等全套业务4.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企业出纳1.负责现金预约、提取、保管、清点2.负责与现金有关的收付,编制日报表3.负责银行结算,定期核对银行账目5.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档案管理1.负责收取各科室上年度的帐簿、报表、工资册等工作2.兼资产经营公司出纳3.负责收取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4.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5.负责接待财务处内部查帐、学生收据查询、学费收据整理6.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凭证装订1.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工作2.科长安排的其他工作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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