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收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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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初始登记(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含军产、公租房、廉租房项目)、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城中村改造还建(安置)房初始登记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商品房初始登记(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 

2、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0、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11、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查验原件)12、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13、其他必要材料注:经济

3、适用房另需收取市局下达的经济适用房计划;单位集资建房另需收取市局下达的单位集资建房计划;军队自建经济适用房另需收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达的自建房计划及市局下达的经济适用房计划。   (二)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含军产、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军队自建房可另提供相关证明)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

4、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0、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查验原件)11、其他必要材料注:军队自建房另需收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达的自建房计划或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军队自建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明(三)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人建房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筑工程施工图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6、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

5、取复印件)(四)城中村改造还建(安置)房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0、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查验原件)11、开发企业出售房

6、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12、城中村改造项目批文13、其他必要材料六、审查内容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冲突;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

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    每本5元 。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

8、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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