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总结终极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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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导论总结终极版来源: 柳娅婷的日志 第一章   法1、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律可以成为法律判决的直接依据,具有可诉性。2、 法的作用  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1)、作用的分类a. 法的规范作用  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指

2、引作用:有选择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   评价作用:指法具有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作用,分为专门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预测作用: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确保充分实施。教育作用:即法律实施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分为反面教育、正面教育。b.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a.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b.法律

3、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c.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d.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表现在: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法律解释不统一性。第二章 法的内容与形式3、 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1)、法的内容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2)、关系  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决定的方面,法的形式对其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能动地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影响、

4、制约着法的内容的发展变化。  但是,同一种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种法的形式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内容。而且,在法的发展变化中,法的内容和形式之间可能存在新旧交错现象。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第1页共19页(1)、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具有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包括:自由权(核心)、请求权和诉权。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2)、法律义务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

5、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的性质表现有两点:“应然”行为;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特征:(1)法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从属性(4)必为性(3)、法律权利与权力    所谓权力,就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的一定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区别:(1)来源不同 (2)要求不同 (3)追究的利益不同(4)限制程度不同 (5)范围不同(4)、权利义务的分类A、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

6、程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专指宪法性的权利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B、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C、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D、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

7、系A、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B、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C、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D、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概念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不普通,不正规),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8、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优点:成文法明确具体、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较好的预防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3)、不成文法相对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优点:不成文法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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