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地租赁制度的法律思考兼谈我国农地租赁权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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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entralChinaNonnalUniversity(HmnaniticsandSocialSciences)尖于农地租赁制度的法律思考兼谈我国农地租赁权的构建与完善彭真明,常健(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尤其是现行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迫切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针对农地使用制度的完善,经济学家提出了农地租赁制度的改革方案。本文在分析农地使用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入手对农地租赁制进行探讨,并提出在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引入

2、农地租赁权的概念,以期对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矢键词:农地使用制度;承包经营;农地租赁;物权法;农地租赁权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2456(2003)()22()040206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土地制度的改革密切相矢。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制度,尤其是现行集体所有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迫切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针对农地使用制度的完善,经济学界提出了诸多改革方案,其屮农地租赁制度是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农地租赁制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租者以一定年限把农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对农地在不改变其用途的前提

3、下进行租赁使用的制度。本文在分析农地使用制度现状及其问题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农地租赁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在将来出台的《物权法》中弓I入农地租赁权的概念,以期对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一、现实的反思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自西周以来3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一是终结于战国时期的井田制(即国王一一领主所有制)向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变迁;二是终结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私有制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迁;三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完成的农地集体经营向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变迁。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就是在农地制度第三次变迁的基础上逐步发

4、展起来的。据农业部合作经济拒导司、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资料显示:至1997年止,中国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的村总计有717866个,占全国村总数的97.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就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97%以上z叩。由此可见,农地承包经营制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农地使用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增加集体和农民4^人的经济收入。与农地使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相对应,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农地使用权也呈现出市场化、货币化、股份化的发展趋势⑷。可以认为,目前我国的农地使用制度已经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

5、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尖系,调动了土地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地承包经营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逐渐暴露出來,主要表现如下:收稿日期:2(X)2210210作者简介:彭真明(1963-),男,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E开究;常健(1976-),男,河南济源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硕士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19942016Chin&Ac^deiri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

6、lrightsrcsoivcd.htlp^/www.cnk.net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承包经营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家庭和集体组织⑶X79),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毋庸置疑,这种区别对待的方式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是符合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

7、实状况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农民依靠务工经商发家藝“龜fl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蓄养。以广东省为例,据不:竟全多<-,统计,1996年來全省约有丢荒、闲置土地空1780亩,占耕地面积的0.08%,其中耕地面积减少中丢荒比例曾一度高达4.1%⑷。这显然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十储皆、卿利用土地ft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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