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协议离婚之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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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摘要离婚制度中存在着阻碍实现婚姻自由的法律上的制度性障碍,离婚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被虚化。现今协议离婚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有滥用离婚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有难于完全保障离婚自由的缺憾。因此,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婚姻法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婚姻法中的婚姻制度,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关键词]离婚自由;协议离婚;利益衡平机制;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离婚自由作为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更能体现婚姻自由的人本思想的精髓和社会对人性的尊重及对人权的保障。它是婚姻自

2、由的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却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未能受到与结婚自由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大家本位主义价值理念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离婚制度中存在着阻碍实现婚姻自由的法律上的制度性障碍,离婚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被虚化。现今协议离婚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有滥用离婚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有难于完全保障离婚自由的缺憾。因此,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婚姻法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婚姻法中的婚姻制度,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一、离婚自由与协议离婚的关系探析。婚姻关系作为两性关系原本是两性之间的私事,聚散离合应由婚姻双方自己来决定。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复杂、微妙的主观感受,夫

3、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夫妻自己清楚。法律并不能创造幸福的婚姻,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创造幸福的婚姻。一个经久不渝的结合,只有它是来自夫妻双方自己的决定,在道德上才是有价值的。如果一方完全真实地认为这一关系不应再继续维持下去,这就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标志。夫妻关系破裂的判断权应由婚姻当事人拥有。作为私法领域的婚姻法,国家不应主动干涉,应留待当事人依据他们自己的认识来矫正他们自己的行为,由婚姻双方自主安排。法律不能承担婚姻幸福的重任,但可以终止由于严重的判断失误所成的婚姻行为。如果婚姻已经不幸破裂并且无可挽回的话,就应该让那个空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被毁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84.。

4、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立法者的任务就是保障当事人自由离婚的权利,以减少离婚的法律程序对夫妻或子女可能造成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凝固的婚姻关系耗费了若干年华的人来说,解除婚姻可使他们从精神痛苦的婚姻的樊笼中得到解脱,这对社会亦有益。强行维持着的已崩溃的婚姻是一种不道德的状态,只不过是制造了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而解除破裂的婚姻却会有利于双方和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自由的现实保证。”[俄]拉扎列夫.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9.婚姻立法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离婚的实质件上都应体现出对离婚自由的保障性精神。协议离婚制度作为最好的例证,在立法

5、上不规定离婚的具体理由,而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要结束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也规定了协议离婚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离婚自由的保障。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正是扫除了离婚自由难以实现的制度性障碍,使离婚真正成为平等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前提下,“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英国法律委员会.离婚原因的改革———供选择的领域[M].第15节.离婚已不再是离婚问题的焦点,离婚已

6、从道德问题演变为经济纠纷,婚姻登记机关要审查的只是婚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的问题是否有处理,“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84—185离婚成为了可以得到的权利,成为了可以实现的自由。任何自由的实现都始终离不开一定规则的约束与限制,离婚自由也不能幸免,否则现代文明的婚姻秩序将无从建立。正是由于离婚自由的实现有时要以牺牲一方的自由为代价,并且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会带来家庭关系的变更,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在充分尊重一方离婚自由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因离婚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限制离婚自由的滥用。当然,人们对于离婚自由

7、与限制离婚自由这对矛盾的和谐共存,尚未能提供一个普遍有效的方案,但至少有一个原则人们必须要遵守:离婚自由不能忽视公共利益。对离婚自由的限制需要确立各种调控机制,但无论哪种机制都必须正确划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适当范围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分界线,使之形成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协议离婚制度的构建也应该通过防止离婚自由的滥用而实现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在立法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配套制度,使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仅仅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的保障,也是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制度保障。不能否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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