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经办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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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化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经办业务流程◆1人员管理环节1.1在职职工参保受理:具有经办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在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或新单位参保时,受理在职职工参保业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参保人员身份档案或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收入依据等资料,指导企业劳资人员填写《××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并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经办人栏上签字,报具有复核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复核。复核:具有复核此业务权

2、限的人员对《××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等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的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复核人栏上进行签字。15录入:由业务受理人员对经复核后的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中“在职职工参保”模块录入信息系统,连同《××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一并提交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审核。审核: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

3、人员对“在职职工参保”模块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与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县(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附表二)审核人栏上进行签字,并对信息系统中“在职职工参保”模块提交事项审核“通过”。1.2个体劳动者参保受理:具有经办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在受理个体劳动者(含:有职工身份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及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时,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据个体劳动者携带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有职工身份的还需带本人档案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资料,为个体劳动者打印《××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

4、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一式两份,并在经办人栏上签字,报具有复核此项业务权限的人员复核。复核:具有复核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对《××15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复核栏上进行签字。录入:由业务受理人员对经复核后的个体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中“个体户参保”模块录入信息系统,连同《××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一并提交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审核。审核: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对“个体户参保”模块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与相

5、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审核人栏上进行签字,并对信息系统中“个体户参保”模块提交事项审核“通过”。1.3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受理:具有经办此业务权限的人员对原参保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资料,为其打印《××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一式两份,对无欠费人员,在经办人栏上签字。补缴:业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在原参保单位15中存在欠缴记录的,应告知申请人及原参保单位补缴欠费。通过信息系统中的“养老个人补收补缴”模

6、块,为申请人办理补缴欠费业务。待其补齐欠费后,由基金财务科(股)记账人员进行个人账户财务记账。提交:业务受理人员对没有欠费或补齐欠费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通过信息系统中的“在职职工转个体户”模块,提交审核环节,并在《××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经办人栏上签字。审核: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对相关材料及《××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审核无误后,在《××县(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审核栏上进行签字,并对信息系统中“在职职工转个体户”模块提交事项审核“通过”。1.4在职及个体户清账受理:具有此项业

7、务权限的业务人员负责办理养老在职及个体户个人账户清账业务,核实参保人员死亡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受益人身份证、受益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等资料,报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复核。清账:业务受理人员依据复核后的相关资料,通过信息系统中“养老在职清账”或“个体户清账”15模块,办理个人账户清账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经复核人签字后,提交审核环节。审核:具有审核通过权限的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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