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实施仍有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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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实施仍有现实难题  如果你买了一辆二手车,却得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而且续费的时候,都得按市场当时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定保额,但是一遇事故,车辆需要维修或报废,保险公司则按照车辆当前的实际价值赔偿,导致你得多交不少保费,这就是所谓“高投低赔”,这种保险计算方式作为车险“潜规则”,长期以来饱受诟病,却未得改

2、观,随着新《保险法》上月实施,这种现象似乎有望改观,而现实如何呢?  新《保险法》成阻断“高投低赔”希望  陈先生以5万元的价格买入一辆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9万元收取保费。半年后,陈先生的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陈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5万元。陈先生认为,投保缴的保费多,而在索赔时却按实际价格,这样明摆着在欺骗消费者。因为旧保险法规定车辆发生全损只能按实际价值理赔,陈先生只好作罢。  诸如这样的例子频出不穷,“高投低赔”现象由来已久。  自10月1日起,新的《中华

3、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以下简称“旧规”)相比,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4、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就是违法。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事后知道真相的话,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这就意味着,今后车主为车辆购买车损险时,价格可根据车辆折旧情况而定,不再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新保险法的明文规

5、定,让广大车主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人们希望终结缴纳高额报废却享受不到相应保障的日子。  新法遭遇现实真正实施难度不小  然而,取消“高投低保”在执行中却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缓冲过渡的过程,另外一方面,新法也给车主带来了一些问题,而非完全是便利。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车险定价方式“一刀切”,仅仅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出险后理赔势必也要打上折扣,即车主可能要分摊一部分保费,因为旧车碰撞需要更换新配件的客观事实,让保险公司不得不考虑以实际价值投保可能带来的损失。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

6、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经了解,目前多数保险公司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也有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也就是在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上进行折旧,折旧率一般为20%左右;此外,还有个别保险公司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确定新车购置价投保方式。专家告诉记者,相比上述三种投保方式,“按实投保”最划算,但是如此一来,发生损失时赔偿标准是有区别的,有的保险公司按照折旧比例赔偿,如保额折旧20%,赔偿也折旧2

7、0%。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有时不能满足全部需要,车主得自己补充不足的部分,花钱投了保,赔偿时还得自己掏钱,这让很多车主难以接受。  也有的保险公司有一些变通,如太保制定的C条款,如果是新车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报废还是仅部分损失,按新车购置价格来理赔;如果是旧车投保,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在发生车辆全损导致报废或盗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折旧后的价值来赔偿,如果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则按新车购置价来理赔,“这种做法相对来说更科学合理,未来可能是个趋势。”上述人

8、士说。  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于保险期间届满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续保,其怠于通知而于原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者,如要保人办妥续保手续,并将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险期间届满之时,保险人仍须负给付责任。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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