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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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保障办事指南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条件(一)保障对象的范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二)保障对象的条件2013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申请廉租住房配租须5年以上);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9000元以下。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县政府进行制定。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一)2013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市区15平方米,含山县17平方米,和县16平方米,当涂县15平方米。(二)

2、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按保障的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发放:1.低保家庭:市区12元,含山县6元,和县9元,当涂县10元。2.低收入家庭:市区10元,含山县6元,和县8元,当涂县8元。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由两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二)所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满规定户籍年限的除外),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行轮候配租。轮候期间采取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配租面积未达到家庭应保障面积的,差面积部分予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3、(三)无特殊原因且未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放弃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四)因户籍年限原因而不能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采取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市区现行租金标准。低保家庭:应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差)部分免受租金,超面积部分为1元;低收入家庭:应保障面积1元,超面积部分4元。各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政府制定。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条件(一)保障对象的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包括四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

4、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县政府引进的人才。(二)保障对象的条件2013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我市城镇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1)家庭成员中只有本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单身职工;(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无住房;(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30000元;(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5、;(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未满5年。3、外来务工人员(1)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30000元;(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4、引进人才(1)符合市县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无住房;(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三)各县、各开发园区、各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6、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企业自行制定。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13年,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市、县区、开发园区、新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向保障对象租赁),保障面积范围内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60%,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实行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企事业单位自建、购买或集中租赁并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

7、住房,租金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不得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60%,并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八、住房保障责任主体(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户籍所在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负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2、所在工作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因房源不足而无法解决的,由户籍所在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负责,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1、在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辖区(或

8、工作单位所在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负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工作(或单位所在辖区)社区进行申请。2、在企业工作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九、保障性住房配租轮候机制(一)建档轮候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由区县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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