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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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提升企业或组织综合竞争

2、实力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费用,鼓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9—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6个。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强市领

3、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审议委员会由市发改、工信、财政、环保、市场监管、科技、交通、商务、统计、建设、农委、水务、旅游、报社、电视台等部门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八条 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和制度规范;(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审议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宣传、推广、培育等

4、工作;(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遴选产生每届市长—9—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四)向审议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五)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的培育、组织、申报和宣传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掌握核心技术、

5、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9—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其中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取得有关证照。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和安全等事故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

6、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第十二条 凡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职业病防护等政策。(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有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3年国家和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率未达到100%,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运。(五)近3年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第十三条 审议委员会秘书处应按照不同行业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市场占有率

7、、顾客满意度、诚信记录及社会贡献等方面要求,制订评审规则,并根据我市经济社—9—会发展需要和质量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的科学性、一致性。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额可减少或空缺。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审议委员会审定评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议委员会秘书处。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或

8、组织补充完善。经审核合格的材料,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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