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中所体现的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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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家思想【摘要】:秦律集战国变法之大成,堪称中国古代律典之宗。因资料散佚,睡虎地秦简便成了研究秦律的主要资料。本文主要对睡虎地秦简所体现的法家思想进行探究。【关键词】:鼓励耕战公私观念治吏思想秦人自许“皆有法式”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正如韩非子所言:“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之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比轨于法,动作者归之於功,为勇者尽之於军”。《韩非子·五蠹》这段话深刻的表现出了法家思想中国家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崛起于西方,经多位国君励精图治,终于一统六国。《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公元

2、前221年,左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完成了对于秦律的整体修改与补充。睡虎地秦简虽然并非完整的秦律,但也反应了诸多法家思想。一、鼓励耕战商鞅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耕战政策是法家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秦孝公到秦始皇,秦的统治者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从而为秦的统一六国准备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在云梦出土的秦律中,耕战政策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底苑律》、《仓律》、《效律》等都是与重农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简文包含有如下的一些重要内容:1.有关管理和督促农业生产的规定。如《田律》规定下了及时的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倾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

3、耕种的天地的倾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和受益天地的倾数。如有旱灾、风灾、涝灾、蝗虫、其他害虫损害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倾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的快的人专程送达,距离远的县由驿站转送,在八月以前送达。《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页2.有关征收田租以及粮库管理的规定。《田律》中规定,每倾田地应缴的田租,按照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仓律》中规定田租入仓之时,要记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8页,第39页3.有关农牧业考课制度的规定。《廐苑律》提到定期考课耕牛的饲养。饲养得好的有奖励,包括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一次更役,

4、饲养得不好的要惩罚,成绩低劣的可笞打30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2页4.有关禁止妨害农事活动的规定。《田律》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百姓犬人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睡虎地秦简对有关农牧业的各种事项作了如此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在整个封建时代,都是极其罕见的,正如荀子所说:“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官名)之事也;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

5、也。”《荀子·王制》法家思想构成了重农政策的理论基础。它们在秦律的有关条文中得到了相当完整的表现。二、公私观念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人皆有趋利之心,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私自利是人所共有的本性。显然,他将人性自私论,在终极意义上,是为其实行法治,遏制人们私心私欲的无限膨胀的政治主张服务的;但在直接意义上,却起到了为他的“公私有分”的公私观念牵引的作用。1.注重“公利”睡虎地秦简体现了法家的公私观念。如在《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3页在这项规定中,即便是已经有军

6、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本人还没有拜爵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赏赐。可见,在“公利”与“私利”相冲突的时候,优先维护的是“公利”,这也与法家“任公不任私”《管子·任法》、“立公废私”相契合。2.兼顾“私利”但是即便秦律的制定是以维护君主利益的“公”为目的,并且以代表“公”的法来保证公利的实现,但对私的维护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在秦律中,甚至是公实现的基础。公和私的关系统一于秦律中,有些法律规定就是同时包含了对和私的双重维护。例如,《法律问答》中的多处对“盗”犯规定:既要处以刑罚,又要让犯罪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又如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即便不到

7、一钱,也要罚服徭役三十天。秦律中公和私统一的方式以法律方式来引导的。在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下,可以在实现国家利益之“公”的同时,也使个人利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即在公的前提下,对不威胁和不破坏公的私进行保护。但是,这种私利的实现是因为符合国家利益,在满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的,绝对不能与国家利益冲突。尽管法家没区分人们利益的正当与否,但它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个人的私欲私利受制于国家的公义公利,并在此基础上统一二者,已经具有重大意义。一、为吏之道“明主治吏不治民”,[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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