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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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信托业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与信托相关的

2、税法未能及时修正,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信托课税历来是各国信托立法和界的关注焦点,我国税法学界对此成果甚少,本文在我国地区信托相关税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信托税收问题的提出  2002年以来,不断有报道见诸报端[01],反映我国对信托公司的双重征税已成为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对于公益信托,亦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2年8月3日举行的”2002资产管理高级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同志也做了类似的表示。他们认为,随着资产管理活动的日趋发达,其主体多元化和环节多元化的

3、特点日趋明显,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多有不适。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考虑重点之一,但具体实施还有待时日。在流转税方面如果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税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在所得税方面设想的方案主要有五个:一是对投资人征税,对信托公司免税;二是对投资人免税,对信托公司征税;三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对信托公司征的税,在对投资人征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02]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遗嘱和信托契约而管理信托财产,其目的主要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质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所建立

4、的契约关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即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征收问题。2001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的”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

5、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相比之下,《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时至今日,对有关信托的税收问题仍未解决,信托业的上述呼声反映出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因此,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及其立法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6年与2000年分别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2001年5月29日又通过了七大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案,从而使财产信托法和与之配套的税制体系日趋完备。然而此前,由于与信托相关税法未能同步完成修正,造成台湾的机构即使已经换领了信托

6、执照,却无法全面开办信托业务。台湾于2001年7月1日起信托相关税法修正案正式施行,税法作为发展信托的配套制度之一,它的修正与完善为台湾信托业的发展扫清了税收法律方面的诸多障碍。  研究台湾信托税法的修订,可以发现其增订的法律条文有:”《所得税法》”第九条、”《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八条、”《土地税法》”第四条、”《房屋税条例》”第二条、”《平均地权税条例》”第四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条及”《契税条例》”第二条。这七大税法修正案涉及有关信托方面的具体如下:[03]  1、土地为信托财产时,其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其于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契

7、税。  2、房屋为信托财产者,以受托人为房屋税的纳税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动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3、明订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信托所得的纳税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时,以受托人为信托利益的纳税义务人。为避免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因为累积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实际取得年度运用较高累进税率,规定信托所得原则上应于发生年度课征所得税。  4、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订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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