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

ID:33637935

大小:1.83 MB

页数:40页

时间:2019-02-2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_第1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_第2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_第3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_第4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由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引发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束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X-作的同志对本砥境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了习杉签字日期:刎年/护月厂多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

2、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槲:碉杉签字日期沙矸年/o月{6日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万方数据目录IIIIIIIIIIlUlIIUlJllfIIIHIIY2722834摘要⋯⋯⋯⋯⋯⋯⋯⋯⋯⋯⋯⋯⋯⋯⋯⋯⋯⋯⋯⋯⋯⋯⋯⋯⋯⋯⋯⋯⋯⋯⋯.IAbstract......................................................................................................................

3、..III引言⋯⋯⋯⋯⋯⋯⋯⋯⋯⋯⋯⋯⋯⋯⋯⋯⋯⋯⋯⋯⋯⋯⋯⋯⋯⋯⋯⋯⋯⋯⋯⋯⋯⋯⋯⋯⋯⋯⋯⋯⋯⋯..1一、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一)案情简介⋯⋯⋯⋯⋯⋯⋯⋯⋯⋯⋯⋯⋯⋯⋯⋯⋯⋯⋯⋯⋯⋯⋯⋯⋯.3(--)案件争议焦点⋯⋯⋯⋯⋯⋯⋯⋯⋯⋯⋯⋯⋯⋯⋯⋯⋯⋯⋯⋯⋯⋯⋯.3(三)案件处理结果⋯⋯⋯⋯⋯⋯⋯⋯⋯⋯⋯⋯⋯⋯⋯⋯⋯⋯⋯⋯⋯⋯⋯.4(四)由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引发的思考⋯⋯⋯⋯⋯⋯⋯⋯⋯⋯⋯.5二、明知方面的疑难问题研究⋯⋯⋯⋯⋯⋯⋯⋯⋯⋯⋯⋯⋯⋯⋯⋯⋯⋯⋯⋯⋯7(一)“明知”的内容⋯⋯⋯⋯⋯⋯⋯⋯⋯⋯⋯⋯⋯⋯⋯⋯⋯⋯⋯⋯⋯⋯⋯7

4、(二)明知的判断标准⋯⋯⋯⋯⋯⋯⋯⋯⋯⋯⋯⋯⋯⋯⋯⋯⋯⋯⋯⋯⋯⋯12(三)明知的形成时间⋯⋯⋯⋯⋯⋯⋯⋯⋯⋯⋯⋯⋯⋯⋯⋯⋯⋯⋯⋯⋯⋯17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疑难问题研究⋯⋯⋯..19(一)犯罪所得中“犯罪”的范围⋯⋯⋯⋯⋯⋯⋯⋯⋯⋯⋯⋯⋯⋯⋯⋯⋯⋯19(二)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20(三)犯罪所得⋯⋯⋯⋯⋯⋯⋯⋯⋯⋯⋯⋯⋯⋯⋯⋯⋯⋯⋯⋯⋯⋯⋯⋯⋯22(四)赃物的同一性问题⋯⋯⋯⋯⋯⋯⋯⋯⋯⋯⋯⋯⋯⋯⋯⋯⋯⋯⋯⋯⋯26(五)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27结语⋯⋯⋯⋯⋯⋯⋯⋯⋯⋯⋯⋯⋯⋯

5、⋯⋯⋯⋯⋯⋯⋯⋯⋯⋯⋯⋯⋯⋯⋯⋯⋯⋯⋯⋯⋯⋯⋯⋯⋯⋯⋯⋯29参考文献⋯⋯⋯⋯⋯⋯⋯⋯⋯⋯⋯⋯⋯⋯⋯⋯⋯⋯⋯⋯⋯⋯⋯⋯⋯⋯⋯⋯⋯一30致谢⋯⋯⋯⋯⋯⋯⋯⋯⋯⋯⋯⋯⋯⋯⋯⋯⋯⋯⋯⋯⋯⋯⋯⋯⋯⋯⋯⋯⋯⋯⋯..32万方数据II万方数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常常伴随着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而产生。虽然其具有依附性,但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对这些疑难问题的阐述、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案例对相关的理论进行检验,可以弥补理论的不足,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办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6、所得收益罪中,主观方面的“明知”是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的一个难题,它直接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对明知内容的认定就存在区别,有的认为明知的内容为行为的危害后果,有的则认为明知的内容为对该罪犯罪对象即赃物的认识。其时从该罪的罪状描述看,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可以认定明知的内容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较为妥当。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之分。确定说认为行为人需对赃物有确定性的认识,而可能说则包含了行为人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从主观故意方面而言,可能说符合间接故意的说法。很多涉嫌故意犯罪的罪名都没有将间接故意排除在外,确定说将对赃物的认识只承认直

7、接故意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说的观点也更加符合实际办案的需要,而确定说是难以操作的,并且可能说的观点能够最大程度的打击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从而达到更好的打击该罪的目的。由于语言的丰富性,在我国的相关关于明知的司法解释中更多的出现了“应当知道”的表述。“应当知道”作为口语化的表述,从法言法语上看不够严谨,但却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容易操作。“应当知道”往往与“没有正当理由”结合起来使用,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就“应当知道”为赃物。这是我国法律语言的一个特色。无论是明知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