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管理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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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评审处王黎文2012.6.20天津1内容提要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1、修订背景2、修订原则3、主要规定4、新旧办法衔接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一、《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31、修订背景及历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历经10年再次修订;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令609号正式发布;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42000年首次发布农业部令第37号—根据1999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并发布2004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第38号—根据《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

2、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2012再次修订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根据2011年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修订背景及历程52、修订总体目标围绕《条例》“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规范许可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6(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5)明确了从事审定

3、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主要法律规定7(1)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新饲料—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研制原则:科学、安全、有效、环保,保证产品质量安全85种特殊情形,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增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适用动物范围、产品功能类别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

4、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通常指在发酵、提取或化工合成3种工艺中跨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9(2)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制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审定部门:农业部评审机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内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对环境的影响10(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资料要求主要完善了以下方面的要求:完善了安全性评价试验及材料要求;加强了对微生物及发酵制品菌种信息及保藏要求

5、;明确了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菌株保藏机构的资质要求;增加了相关产品最高限量及检测方法要求;增加了对知识产权合法性声明的要求。11(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饲料质检机构申请人农业部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递交材料农业部材料转交5个工作日提交评审结果9个月或12个月技术评审质量复核会议评审现场核查3-4个月10个工作日证书核发12(5)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保密要求从事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回避要求(新增)农业部指定的评价机构,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承担试验的专家不与该新产品

6、评审责任要求(新增)从事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6)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新增)目的:监测新产品实际应用条件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上市后的监管;监测期限:5年,自新产品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监测含义: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获证单位:收集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农业部: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再评价;证实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产品证书14(7)加大

7、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审定申请环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15生产环节: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8、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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