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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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常天行复第09号申请人:沈某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沈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9月5日提交补正材料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一案是否立案进行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但截止到2018年8月22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一

2、案是否立案的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1—留存”,以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

3、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并无不当。2018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在某连锁店甲公司分店乙、丙、丁分别购买10元一瓶的嫩姜、糖

4、蒜没有标注“营养成分表”,涉嫌违反《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上述连锁店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及未出具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上述连锁店使用的塑料袋涉嫌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并赔偿误工等损失12312元及支付500元。被申请人当日即依法对被举报对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对象有销售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嫩姜、糖蒜,未发现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塑料袋。7月6日,被申请人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向申请人寄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天市监消字2018第HM0706号)》、《消费者投诉调解通—2—知书(天市监调通2018第HM0706号)》,通知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到天宁区市场监管局红梅分局202办公室进行调解,由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故终止调解。2018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天市监终字2018第HM0718号)》。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因甲公司负责人称所销售的嫩姜、糖

6、蒜是该公司统一制作配送,其他辖区门店也存在同样情况被同一投诉举报人举报,故对此类投诉举报由总公司配合调查。鉴于甲公司注册地址在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35号,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不便,于2018年7月18日向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案件协助调查函(常天市监协字2018HM0718号)》。2018年8月31日,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称甲公司生产并配送的嫩姜、糖蒜系中央厨房制作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表。2018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常天市监

7、消告字2018年第0907号)》。二、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药监办函(2018)第32号第二条“根—3—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文登记的次日开始计算;

8、办理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之规定,以上调查、处理及告知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属于食品类,并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决定(含调查取证、核审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执法过程性信息,是否告知对复议申请人并没有造成利益损害,申请人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之内,申请人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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