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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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湾府行复〔2017〕6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杨某。申请人:邓某。申请人:余某。申请人:陈顺某。申请人:谢某。申请人:朱某。申请人:潘某。申请人:简某。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杨某莲。申请人:唐某。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申请人杨某、邓某、余某、陈顺某、谢某、朱某、潘某、简某、吴某、张某、杨某莲、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穗荔水函〔2017〕151号)

2、,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本府查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书面申请《关于茶滘杨后威等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内容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茶滘村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方案,备案和审核的资料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到2016年。根据穗荔城改字〔2007〕3号《荔湾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款,制订

3、报酬的步骤和要求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穗荔水函〔2017〕151号),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建议你们到茶滘联社查询。关于《荔湾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指导意见》(穗荔城改字〔2007〕3号),建议到我局领取纸质版文件”。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该复函。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复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

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7年至2016年茶滘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方案及其审核、备案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根据穗荔城改字〔2007〕3号……制定报酬的步骤和要求规定”,实质上是以信息公开名义对相关事项进行咨询。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5、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穗荔水函〔2017〕15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5日

6、法条指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7、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5—(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8、、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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