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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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英文名称:NanjingUrbanConstructionInvestmentHolding(Group)Co.,Ltd.。公司法定注册地址:中国南京市白下区石

2、鼓路98号阳光大厦14楼。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四十亿元人民币。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五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即:国家单独出资,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公司依法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3、基层组织工作,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工作,依照工会法办理。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法人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公司依据其出资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权,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公司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推进市场化进程为取向,以实现经营性资产收益最大化和公益性投资成本最小化为目标,充分利用和整合有效资源,提升市场化运作基础性

4、重大建设项目的能力,实现政府投资引导、放大和调节功能。通过股权运作、资本经营和增量投入,促进存量资产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本经营与产品经营有机结合,增强参、控股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托产权关系,对被投资的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受社会资本、实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受益管理、产权监管、

5、资产重组和经营。第三章 出资人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是公司的出资人。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单独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派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二)对所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决定委派人员的薪酬,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对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五)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六)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公司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七)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6、(八)应由市国资委履行的其它出资人职责。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一)股份制改造方案;(二)企业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四)总资产在三亿元以上(含三亿元)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五)设立全资子企业;(六)向境外投资;(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申请破产;(八)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

7、行公司债券;(三)总资产在三亿元以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四)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五)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六)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八)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它事项。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备案:(一)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四)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价

8、值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有形资产或者购置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五)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六)选聘的法律顾问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八)本企业设立控股和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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