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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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2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2No.12007年1月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Jan.2007法学理论研究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冒蓓蓓摘要:历史上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两相抗衡的情形一直存在。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一般不采用强力确立国家法绝对优胜地位的做法,很多时候当这种抗衡!不涉及严重根本利益时,国家总是默认乡规民约的实际纠纷解决效用,即使它的规定是与国家法相异的。国家法与乡规民约抗衡!中所体现的分治!意识是可取的,但对抗性应消除,良性互动才是应然之道。实现良性互动要定位好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给予地方广泛

2、的自治权限,同时对地方自治构筑有效的立体监督机制。关键词:乡规民约;国家法;地方自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7)01013008四川某村村民代表会议依乡规民约否决!了本文正着眼于透视该纠纷背后所呈现出的国法院判决:集体反对两位外来的但已与本村男子家与乡村两规则体系的相互关系,分析其现状并离婚的女子继续拥有村民户口,并领取土地补偿展望其发展前景。探询主要围绕以下三问题展金。他们的理由是保护村庄公共财产免受外人!开:问题一:本案中村委会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却按[1]的贪图。此决定受到村民的普遍支持。此案涉乡规民约

3、做了相反处理并得到村民支持。乡规民及的权利义务纠纷并不复杂,法院已就此作出明约何以有力量与以国家强力为后盾的国家法相抗确判决;但村委会针对判决作出的抗衡举动却令衡?问题二:抗衡!是两者关系的常态吗?问题人深思,当事人的权利显然因此未能实现。它提三:按法治现代化要求,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关系究醒我们关注中国农村的法治现状:国家法律必依竟为何?现有法律简单的有关乡规民约不得与赖自治组织合作才可渗透到达农村基层。此过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显正是乡村习俗对国家法进行改造、同化,缓解国家然不能就以上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答案的[2]法律刚性、解决纠纷同时使自身

4、意志、利益得满找寻隐藏于对古今乡规民约演变历程分析及国外足的过程。地方自治设置经验的借鉴中。一、乡规民约何以有力量与国家法律相抗衡收稿日期:20060928作者简介:冒蓓蓓(1976),女,法学硕士,江苏警官学院治(一)抗衡!的存在有历史原因安系行政法教研室讲师,南京,210012.1.客观的制度化因素130冒蓓蓓: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在中国,大一统的皇权依赖民众草根势力进力行使的保甲制各领其位。乡规民约重养民、化行基层统治一直是历史现实。史载从传说中黄帝民!,以民间习惯、礼俗为内容,靠德高者依关系、人起始筑井田,传于夏商;周设六邑六遂制,汉设亭情来教化,目

5、的为维护宗法伦理关系;与以治安,里制;魏晋相沿;至宋始设户籍、保甲制沿用至民征税为要务,管民,束民!为特征,刑罚为主,靠国国,这些乡里制度都是当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前家强制力推行的国家法调节重点不同,两者有不[3]120身。其大都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或五十、八十吻合处是当然的,有抗衡!情形存在也不足为奇。多不过百户为一最基本组织,首领由村民自行选历代政府从不松懈对中央集权的推崇。他们出,实行自我管理并协助官府行事的基层组虽知应倚重乡间自治力量但又时刻注意限制其扩[3]14织。在强调中央集权的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此张,使其勿逸出控制。对于乡规民约,国家采取的[4]19[3]3

6、06有为国家!和无为社会!两相组合的情形,常用控制手段是提供指导精神,要乡约依此确立,是因为国家管辖范围广泛与国家实际渗透社会能并备案待查。如,清朝历代皇帝就很重视乡规作[4]18力软弱一直是传统中国国家的基本特征。由于用,数次发出上谕要各地乡规按上谕要求创立,并[3]56一直未能建立有效的公共财政制度,缺乏财政支由上级官府负责检查;更进一步的控制是要乡[4]1819持,中央财政只能有效控制到县级,至近代才约的生效也要得到地方官府直至帝王的直接审渗透至乡级(民国时)。而国家要维持生存,就必批,并由官府出示颁行:近代宗族势力大增,乡规须对分散的小农实现有效控制,征赋催税

7、。至周有时即是一族或几族宗法族规的结合,至明、清代六乡六遂!始,将农村分成小单位实行自治,使时,不少宗族都将新订立的家法族规呈给地方官[8]各小单位(即分裂区)间相互监督,约束,并形成自府,请求地方官员出示颁布。更甚者即是完全将[5]233我福利机构,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又通过中介乡规民约纳入国家法范畴,此趋势自明时即起,[6]对农户进行控制的思路即形成;国家政权与基至明清时,乡规则被进一步吸收到国家制度之[7]层自治权同存的模式也因此出现并延及后世。中,成为教化性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控乡规民约即是农村自治组织协调运作准则集制力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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