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赣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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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政府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依法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征缴,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2、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实施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上述范围内各参保单位的所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参保人员),必须以单位为整体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凡本县范围内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0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基金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基

3、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一并征缴。第七条参保单位以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

4、,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补足10年,补缴年限作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102000年12月25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必须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年递增10%),按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

5、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未参保单位因破产、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为其已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10%)9%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救助基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10%)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医疗救助基金。在此基础上,按照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提取标准再计提10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待遇。已参保单位因破产、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

6、以为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参照未参保单位提前缴纳医疗保险。第十条参保单位缴费来源(一)10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工资渠道属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非财政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自筹缴纳。(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必须定期向参保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参保职工的咨询和监督。个体参保人员必须按年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新参保设立等待期,在等待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按期按

7、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待遇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凡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对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基金由个人缴纳。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可以从当年所征缴的统筹基金中提取10%,设立医疗保险综合调节基金。当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医疗

8、保险综合调节基金可予以调剂使用。10第四章基金监督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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