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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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浅谈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告知的方式以及告知内容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我国《海商法》及《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关键词: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重要情况所谓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接受承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或状况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2、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海上保险法之所以对告知义务规定如此严格,是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下被保险人(投保人)所负的主要义务,也是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没有被保险人的告

3、知,保险人将无法获知判断与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获知此类信息。各国和地区的海上保险立法一般都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一、告知义务的方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看出,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而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

4、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我们可以看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动告知方式。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是积极的义务,而不是消极的义务,即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情况,而不是由保险人主动询问被保险人。①由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海商法》也采纳了主动告知主义。《海商法》中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相对《保险法》的规定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与非海上保险合同适用不同的告知制度,即前者适用主动告知主义,而后者适用询

5、问告知主义。这样规定原因主要是有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海上保险的风险较大,告知义务人地位比一般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人要特殊。一般保险如火灾险、人寿险,由于危险因素相对单纯,保险人在数据统计基础上配合其丰富的保险经验有可能弥补在订约时调查申报的不足。二、重要情况的确定标准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都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的业务中应当知道的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情况,如实的告知保险人。那什么样的情况是重要情况呢?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

6、险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重要情况的定义是”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情况”,在这里用了谨慎的保险人这一概念,英国法官阿特金勋爵在Assoeiated0订Carriers,Ltd.V.UnionInsurancesocietyofCanton.Ltd一案的判词中第一次对其进行解释,该案确立的”谨慎的保险人”的标准为”在当时的市场中经营的具有丰富经验和聪明才智的保险人”。②我国现行保险立法规定,没有一个抽象的”谨慎保险人”作为判定重要情况的客观基础,某一情况是否重要完全取决于个案中的事实判断

7、,当事人并不能合理的预见未告知或误述的事实是否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或不承保的决定。对于什么是重要情况,在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CTI案件中③,法院认为,确定未披露的情况是否属于重要情况的标准是:第一、判断未披露的情况是否重要,应该由假定的保险人,而不是由实际的保险人来确定;第二,被保险人未披露的情况若披露的话,会对谨慎的保险人的意向起决定性的影响,就是重要情况;第三,实际的或具体的某一保险人是否因未披露的事实或误述被诱导订立合同,这不属于考虑的范围。因此,未披露的情况是否属于重要的情况以及合同是否无效,应通过证明未披露的信息

8、对谨慎的保险人所起的实际影响来确定,这种实际影响要达到决定性影响,会导致谨慎的保险人或是拒绝保险,或是接受保险,但得修改保险条款的,实际的或具体的保险人据此就可以宣布保同无效。具体的保险人本人是否会因未披露信息而被引诱订立合同,这对判断未披露信息是否属于重要情况,没有任何影响。在这个案件中,提出”决定性影响的判断标准”,根据这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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