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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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方新军,,内容提要:权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立的基础利的标的是权利行使的对象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行使方式"权利的客体要结合权利的层次作不同的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原则上是第一层次的权利但是通过第二层次权利创设出来的新权利种类有例外"第三层次的权利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其客体原则上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其后依此类推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区分对于第一层次的权利分类,"没有意义但是对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分类意义

2、重大关键:词权利客体权利标的权利内容权利层次!90一问题的由来关于德国民法典第条的翻译),"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中有关权利客体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个被人遗忘的角落虽,然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不乏关于物的分类和债的给付的讨论但是很少有学者在一般的层面上系统地讨论权利客体问题"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规定是投人权利客体这个平静湖面的一颗石子,它,"/0激起了一朵不小的浪花并迅速地向四边波及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第二章以物为名进行了,/0,/0/规定这一章紧跟在第一章人之后因此也就当然地被认为是相对于主体的关于客0",/a-体的一般规定德

3、国民法典第90条几乎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该条的原文是S,,,ehenimsinnedesGesetzessindnu:KorperlieheGegenst!nde有关它的争论几乎全部集中在对",e该条中的德语单词Ggenest如d的翻译上正是通过对这个词的研究有关权利客体的一般)"问题开始进人大陆法系的理论视野112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0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建设(项目编号08GzD001)的子课题/权利的理论基础0的阶段性成果".,:112第

4、一个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权利客体的是鲁道夫索姆(RudolpfSohm)他于1905年发表了5客体民法典的一个.rz.zurerGegenst泣ndenrunergresorgeeenesetueesreetr巨geugereene-基本概念6(DEiGdbiffdBlihGbhDiBimBlihR..,.tg,p5e,e,hcLePizi1905esg)在该文中他特别强调对德国民法典新引人的Ggenest如d这个词的研究同时他还egenst巨ndeerfugung)的Gegenst合nde,egenst巨nde在区分权利的G

5、和处分行为(V的基础上特别强调G这个词与处分行为的关系"此后,关于权利客体的一般问题引起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关注,在意大利,卡尔罗#马依奥.",,,卡于1939年出版了专著(权利的客体6SeepieroLoeatelligettodeiDiritt乞Nuovissim"nigest"ItalianvolOg,:..Xorinotet,1968,pp779一780,;aroaoea,.oggettoe艺Diritt艺,ano:ur之,1939lTV787一788ClMiLdMilGiff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一)关于Ge

6、genst巨nde的中文翻译#/01将Gegenstonde译为物的范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翻译的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6是建国以后比较早的译本:/,"0122/0其中第90条被译成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这种将Ggenest如de译为物的范例在我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民国时期也不例外"民国时期的学者很可能是受到,日本学者的影响:/,"01/2!因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1/条就规定称物者谓有体物而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物权和债权这三编是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草的"上述条文明显是对日本民法典第85条的照抄,而日本民法典第85条则是

7、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模仿"但是日本人的理解有偏差,而且这种偏差也直接误导了中国人"因为将st/0Ggene如de一词译为物实际上缩小了Ggenest如de一词的内涵"142./02将Gegenst!nde译为标的的范例eet且n/0,:/,将Ggnsde译为标的是一种非常新近的译法范例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0,eenst巨neenst,/0,体的标的译者认为Ggd是Ggenad的复数形式是标的的意思在指权利/,,eetsoet,/0/0"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时也叫权利客体(Rhbjk)标的的外延比客体外延要宽/0,",是

8、一个上位概念可以分为有体的标的和无体的标的152因为标的但是上述观点没有根据:/,,,德国的通说认为客体是各种权利的标的它可以是有体的也可以是无体的更可以是有体""01的非物是故客体的概念与权利的标的是一致的62拉伦茨和梅迪库斯也是在通用的意义上使",用Gegenst位nde和Objekt这两个词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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