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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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26卷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对婚内侵权现象解析的基础上,从规范基础、权利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对构建障碍的解析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合理性,并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同时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予以制度设计。关键词:婚内侵权

2、;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F5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5)05—0108—06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考虑到夫妻之间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有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法律更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是关心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没务,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概括起来,夫妻有基于夫对妻、妻对夫的个体身份权利予以规范和间的权利义务及于彼此的

3、人身及财产乃各国婚姻成保护的规定。立法的漏洞势必导致执法与守法的迷立之通例。(2)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婚内侵权的时间惘,面对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使我要件。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们必须面对现实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婚姻婚前及婚后的侵权行为皆非婚内侵权(若婚前侵权法中要不要构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行为持续至婚后则另当别论)。这里的婚姻包括依基于此,笔者就婚内侵权相关问题做一浅探,以法缔结的婚姻及为法所认可的事实婚。(3)婚内侵期引玉之效。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一、

4、婚内侵权的特征主体。但如果第三者与夫或妻共同侵害配偶对方的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婚姻权利,危及婚姻稳定,则构成婚内侵权的共同主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体。(4)婚内侵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即婚内侵权权的行为。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配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1)夫妻偶之间,一般鲜为第三人知晓。作为是对婚姻法规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婚内侵权是对夫妻间育或不生育

5、、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法定权利的侵害。“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受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1]行为。”因此,纯理论意义上的婚内侵权不在本文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5)婚内侵权的内容讨论之列。囿于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的差异,各国婚具有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上特定民事主体的姻立法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设定也不尽相同。例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同居权、忠诚义务、住利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

6、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所共同决定权及夫妻间的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规定了夫妻姓名权、从业权、操持家务义务、同居义有的权利。此外,还包含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务;《瑞士民法典》则规定了夫妻间忠诚义务、相互二、婚内侵权基础探析扶助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我国则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内侵权现象的产生、存在及其当前的蔓延势收稿日期:2005-01-21作者简介:杜江涌(1975-),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第5期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10

7、9态,源于经济文化、法律体制、历史渊源、社会现实等或其调解时完全持“和稀泥”姿态,不是依法,而是因素的复合作用。依乡间民俗、婚姻陋习。这种表面平息的婚姻冲突(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传统思想与现代意难免会在更大的范围内爆发。识的碰撞是导发婚内侵权的直接原因三、我国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功利性、平等性、开放性性等特征。新的经济潮流使婚姻主体重新审视自己的(一)国外立法概况婚姻状况,取代夫妻一体主义的别体主义在市场经济下得以强化。经济上的独立、平等意识的增强要一些国家在刚开始用法律调整家庭关系时,都求男女婚姻平等、夫妻平等权。

8、传统向男方倾斜的没有把家庭内的侵权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但随后夫妻关系在逐步趋向夫妻平等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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