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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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随着金融资本的高速运转,强制执行公证发挥着愈加突出的作用,鉴于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特别是能否对担保合同单独赋强问题争议较大,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加强公证机构同法院等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沟通,统一认识,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积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互相探讨,以期取得共识,从而推动这一公证业务向良性发展。一、三种担保情形    1、钱保(定金):合同法    2、人保(保证合同、信用担保):担保法。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

2、证。    3、物保(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担保法+物权法       分类:合意担保(抵押权和质权)和法定担保(留置权)    本文旨在探讨不动产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强制执行公证事宜。二、什么是债与债权文书    (一)债的内涵:《民法通则》第84条-债的本质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本质: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文书内涵、分类与债产生的原因:合同之典型之债-债权请求权 

3、   1、债权文书是指能够明确记载债权债务关系设定、变更或终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债权文书的本质:记载债权债务(学理上称之为负担行为)关系的文书。负担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以意思表示负担债务的行为。负担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对同一事物不同角度的表述,因此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与支付价款对买方与卖方的不同角度。    2、分类: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与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3、学理上,合同可以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1

4、)债权合同是指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又称物权契约)的概念为德国法系所特有,英美法中没有物权概念,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也不承认,其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因此,物权合同属于物权文书。    (2)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物权合同(物权契约)理论并不承认。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不动产物权设立行为与物权设立原因行为相分离原则。我

5、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物权合同和物权文书的表达。    例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三、物保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文书    1、物保包括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权利、动产质押几种情形。    当事人设立物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涉及到物,但是物保合同本身并不能设立物权,其只是设立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    误区:涉物的合同=物权合同    2、合同法分则第一章: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例来看:从出卖人负担交付并转移标

6、的物所有权债务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从出卖人享有获得价金债权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当然,也可以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    债权和债务是一体两面。既然肯定了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顺理成章的是: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买受人是依据债权获得物权,买卖合同本身没有让买受人获得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标识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3、抵押合同属于债权合同、是债权文书...    (1)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

7、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合同。    (2)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抵押合同是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抵押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本身并没有引起物权的变动,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物权法》将债权合同与物权设立相分离,其意义在于明确抵押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还需要符合抵押权的设立要件,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3)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它在达成债的合意时就生效。尽管有动产所有权交付时转移的例外(所有权保留等),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

8、权变动的意思主义”,而采取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抵押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生效后仅发生债的效力,并无物权的产生。抵押合同是相对财产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财产)给付。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的权利是请求给付的权利,即只是债权请求权,相对人是抵押人,抵押权是相对权。    4、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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