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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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

2、(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

3、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

4、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

5、,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6、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8、、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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