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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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关键词:规范宪法学/规范法学/法教义学/规范/价值内容提要:在解说性的传统方法仍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下我国宪法学界,方法多元化的现象也已次第呈现,“规范宪法学”(TheoryofNormativeConstitution)或可视为其中一端。它不是完全突兀的个人构想,而是秉承了“规范(性)法学”(TheoryofLegalNorm)的深厚传统以及有关“规范宪法”学说的理想;它主张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它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的方法定位,但又涵盖更多的方法论上的视角和手段;它以

2、三种的姿态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但又不断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这一超“法教义学”的终极问题。一、问题状况的起点任何学科的发展轨迹均显示:方法确定个性,或者说方法形成了学问的特质。这一粗陋的结论对于宪法学的情形同样成立,乃至一个成熟的宪法学流派无不以独特的方法论之存在为其标志。我国宪法学所采用的方法,决定了我国宪法学在当下的性格与风貌。曾几何时,我国宪法学虽然也存在多样化的一些迹象,现实中亦不乏一些学理上的宪法解释或释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仍多为“宪法解说”而非“宪法解释”,多为“宪法注解”而非“宪法注释”。约言之,解说性的、或者

3、说是解读性的传统方法运用,目前仍于现实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1]然而,方法多元化的端倪毕竟已经在我国宪法学中次第呈现。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开元之后,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就开始出现了一些新方法的探索,积累了若干种类的个性,形成了宪法学方法的个性化趋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在方法论上觉醒的学者,力图打破传统解说性方法一枝独秀的局面,形成了自身在研究方法上的个性。这种趋向不是单一的,有各种各样的个性开始暂露头角,渐次形成方法多元化的景象。当然这些新的方法之间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对于一个学者来说,几种方法常常是相互结合在

4、一块的,但是这几种方法都具有自己的个性。另一方面,这些个性化的积累正逐渐汇聚起我国宪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个性化特征,为形成我国宪法学的学科独立性提供助力。其中,在第一方面上,笔者认为可根据方法的个性单位(而非运用方法的学者为单位),对其中在“个性化趋向”中所运用的三种较为重要的方法做如下简要梳理:第一种是所谓“宪法哲学”的研究,它探讨宪法学的原命题,尝试这种研究的学者力图退到宪法学的原点上,根本性地回答问题。[2]第二种方法是宪法解释学,这是韩大元教授等部分学者所一直提倡和推进的方法;[3]当然,根据笔者的观察,提倡该方法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仍然不

5、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而是对宪法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基本问题进行探究,即仍然归属于宪法哲学的范畴,而鲜有宪法解释学的具体研究成果。第三种方法就是规范宪法学的方法。[4]12第三种方法是笔者所鼓与呼的。自拙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5]出版四载以来,此方法受到了同行的一些关注,[6]其中的批评与错赞都足以使笔者欣慰不已,[7]因为这都为处于探索阶段的规范宪法学提供了不断走向成熟的契机。籍此,笔者也想借助本文,对规范宪法学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阐明,以求教于方家。二、“围绕规范”“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是笔者曾经用以说明规范宪法学第一层含义的表

6、述,[8]其实也表达了传统“规范法学”(theoryoflegalnorm)的方法特征,只是如下所言,这在规范宪法学上具有更多面的内涵。就宪法学而言,笔者还是认为,它主要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班驳陆离的要素。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法制度以及宪法关系四大要素。[9]其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他三大要素均是派生的现象。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

7、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有鉴于此,以笔者陋见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Normativismus〈德〉)、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这构成了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

8、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规范宪法学”之谓,首先正取意于此。返回规范是否意味着逃避现实、拒绝价值呢?窃以为不然。规范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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