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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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系由李莉、赵俊伟先生、陈诗宇先生三位自然人和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轩投资”)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如下:一、1995年9月13日,长荣有限设立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有限”)是经天津市红桥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津红外资[1995]17号文件《关于批准设立“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批

2、复》批准,由台湾有恒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有恒”)出资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台资),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90万美元。1995年9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为长荣有限核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外经贸津外资字[1995]A0315号),同日,长荣有限领取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津总字第009127号),公司住所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永明道4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天生,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包装材料、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经1997年10月8日召开的长荣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

3、,并经天津市北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出具的北辰外经字[1997]158号文件《关于同意“天津长荣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迁入“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申请的批复》批准,长荣有限迁入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并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原道。截至1998年12月9日,长荣有限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具体出资方式和过程如下:(一)设备及车辆出资。1995年9月及1996年2月,台湾有恒分两次从境外向长荣有限投入烫金机、机床等设备共18台以及轿车1辆。1996年8月29日,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NO.6AP10193《价值鉴定证

4、书》,鉴定确认该等设备及车辆价值合计488,664.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65,195.82元)。1996年9月26日,天津津通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出资出具了津通验字(1996)第2424-5-1号《验资报告》,确认台湾有恒已投入应投注册资本的54.30%。(二)可供分配利润转出资。经长荣有限1998年1月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批准,长荣有限将其1996和1997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3,001,233.64元用于转增资本,折合注册资本362,476.59美元(折合人民币3,001,233.64元)。1998年9月18日,天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天地会验

5、字(1998)第596号《验资报告》,确认长荣有限的实收资本为851,140.59美元(折合人民币7,066,429.46元),投资者已投入应缴注册资本的94.57%。(三)现汇投入。1998年11月24日及1998年12月3日,台湾有恒分别以现汇方式投入37,328.74美元(折合人民币308,996.11元)及37,313.40美元(折合人民币308,880.33元)。1998年12月9日,天津市天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天地验字(1998)第756号《验资报告》,确认长荣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资本925,782.73美元,长荣有限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6、多投入的25,782.73美元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1999年3月25日,长荣有限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独津总字第00912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长荣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出资金额(万美元)出资比例台湾有恒90.00100.00%根据长荣有限设立时经批准的《公司章程》以及天津市红桥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津红外资[1995]17号文件,长荣有限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为以设备及现汇投入,全部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长荣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台湾有恒1998年12月9日才缴清全部出资,超过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二是部分出资是以长荣有限的可供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4-5-2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

8、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不符。尽管长荣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存在上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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