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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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情报交换管理,管理规程,工作要求【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1﹞3号【发文日期】2001-01-08【实施时间】2001-01-0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2006518<>2006702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2、务局:     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家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

3、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4、。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根据工作安排,总局已把税收情报交换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为了进一步做好情报交换工作,并为2001年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作准备,各地

5、涉外税收机构或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2000年度的情报交换工作,并按下列要求2001年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    (一)填写《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    (二)根据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和体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就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的偷避税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形成专题报告。   附:1、《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  (略)     2、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对跨国纳税

6、人的税收管理水平,防止偷税、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及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组织实施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 第二章情报交换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称情报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交换的为实施税

7、收协定和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所必须的情报。情报一般仅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等;个别税收协定中涉及其他税种的,按相应的协定规定执行。 第五条情报交换仅限于与我国已经正式签署税收协定并生效的国家(以下简称协定国)。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交换的情报不应包括按照税收协定国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

8、的情报,或者必须采取与国内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措施才能得到的情报,也不应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重要利益等)。 第七条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的访问等。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第八条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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