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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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因工受伤或死亡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问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问题。但如果上班中遭遇交通意外即岀现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如何获得赔偿呢?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后,工伤保险即可以不予赔偿呢,还是可以获得两份赔偿?案例:张某于2007年到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从事售票员工作,2007年12月10日上午,张某在拦挡与其所乘坐的客车发生擦刮的人货车时被人货车右侧擦挂倒地,右后轮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死亡,负该•事故的次耍责任。后双方在交警

2、支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责任人人货车驾驶员史某赔偿张某亲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2008年10月,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张某被货车撞伤后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2008年12月28日,死者张某的亲属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张某因公死亡,其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直系亲属工伤待遇,遂裁决单位给付死者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忘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009年3月,死者张某的单位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起诉称,主张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责任方已按法律规定赔偿了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

3、,所以张某致死在交通事故后不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来源丁网络)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应该按“差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的根据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被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错误引导,因为事实上该规章已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废止。(第二[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冇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己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谋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柑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谋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金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壇付冇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

4、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爭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君残疾生活补助费,己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半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口由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神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张某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汉台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和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题也不同,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屈向人尺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尺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尺事赔偿责任的,人尺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

6、因用人单位一位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吋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遂判决,陕西某集团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者张某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笔者认同汉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有三:首先、此种情况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丁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主耍包含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劳动社会保险法(主要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等

7、)。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因此,职工可以以侵权行为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姝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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