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工伤事故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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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可以兼得----兼论《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无效[中国-西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经有四年多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争论仍然很激烈。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这一矛盾更加激烈。例如《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多角度的剖析来论述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进一步树立起“工伤待遇与民事赔

2、偿可以兼得”的权威观点。首先,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性质看: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工伤保险待遇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

3、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第二,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程序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37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待遇。第60条针对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明确规定由单位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并没有给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设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碍,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务院行政法规来规定,其他低效力的规章和地方法规只能按照立法目的来实施,而不能设置任何障碍或者加以限制。本案职工属于因工死亡并得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就应该由单位

4、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来推脱。第三,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上面已经提到。下面着重强调一下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5、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以上规定,本案原告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即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种权利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享有。因为从性质上讲,一种是平等主体之

6、间的债权请求权,一种是不平等主体间劳动者保险待遇请求权。第四,从《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看,该办法属地方政府规章,其三十二条规定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释第十二条相冲突,属于无效规定。3《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条例的首要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按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试问,如此程序设计,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7、工获如何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呢?那么按照这个规定,工伤保险制度还有什么价值呢?一句“先按照民事赔偿处理”,使得原本国家为劳动者设立的工伤保险福利行同虚设。因为我们知道,民事赔偿程序本身也很复杂,一年半载的诉讼程序必不可少,而胜诉的判决又是否能得到履行,本身也是一个问题,民事赔偿处理到什么时间算结束,这又是一个问题,所以这个西安市办法的规定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保险待遇私设程序障碍,明显是违法的。至于第三十二条后半句规定“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则混淆了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性质,是一种

8、擅自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是冲突的,应归于无效。笔者认为,两个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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