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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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法学会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促进法治苏州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法学会课题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 市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本市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依法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第四条 市法学会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第五条 年度课题是市法学会每年面向本

2、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立项的课题。由市法学会向各市(区)法学会、各分学科研究会、法律实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市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通过苏州长安网法学研究专页和有关媒体发布课题招标公告与课题指南。11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选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经费;青年课题是鼓励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部分经费;自选课题经费自筹。第六条 委托课题是由省法学会、市委政法委或其他单位委托市法学会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第七条 合作课题是由本市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

3、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由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第八条 市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为本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应不少于三人;(三)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担任法律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职务;一般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以上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

4、级以上职务,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11(四)重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六)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一)承担市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二)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三)其他不适合申请的情形。第十条课题申请人须填写《苏州市法学会课题申请书》和其他书面文件,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第十一条对申请人的课题申请,市法学会组织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课题题目审查和立项审查,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立项。第十二条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依照以下标准进行:(一)

5、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有明确的拟突破的研究难点,有清晰的研究思路,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可行的设计论证方案;(二)课题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有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11(三)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四)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第十三条市法学会法学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由市法学会书面告知课题申请人并向社

6、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立项的,不再另行通知。第四章 课题管理与督查第十五条 市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课题项目名称和原定研究计划、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期间,市法学会采取中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课题研究进展进行督促检查。课题主持人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接受检查。11第十八条 中期督查一般于立项六个月后进行,督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

7、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组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按时报送中期研究成果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对中期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对课题研究作进一步的安排。第二十条 不定期抽查由市法学会视情况需要随时进行,抽查前5日通知相关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应与市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课题研究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第二十一条 年度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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