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0f章第2条豁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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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00F章第2条豁免令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00F章第2条豁免的主要内容。  (第400章第35(1)条)  〔1991年9月20日〕  (本为1991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400F章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青衣─大屿山干线))令》。  (1991年制定)  第400F章第2条豁免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由本命令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至1997年5月31日本命令有效期届满为止,本条例第6(1)及(2)条对于组成青衣─大屿山干线的青马大桥和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的建筑工程,

2、包括在附表1所指明范围内进行的地盘平整工程和相联的隧道工程,均不适用。  (1991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1年9月20日  第400F章第3条条件  第2条 所予的豁免,须在符合附表2所详列的条件规限下始行给予。  (1991年制定)  第400F章第4条紧急情况  第3条 所施加的条件,并不适用于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必需施行紧急工程的情况。  (1991年制定)  第

3、400F章第5条管制  对于有关的豁免,须藉包含附表3所述各项原则的合约条件加以管制。  (1991年制定)  第400F章附表1  〔第2条〕  关于青衣─大屿山干线的24小时施工工程所在地及其工程范围,已在青马大桥合约的编号272/TM/1106及272/TM/1107绘图,和在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的编号272/KSM/1105及272/KSM/1106绘图内更精细地划定,此等绘图现存放于尖沙咀东帝国中心10楼路政署。  (1991年制定)  第400F章附表2豁免的条件  〔第3条〕  减低噪音的规定  1.青马大桥合

4、约的相联工程  在表1所示的各个噪音感应强地方,不得超逾下列因应青马大桥合约相联工程而订出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单位)─  表1  青马大桥合约  最高许可噪音声级  限制时间  噪音感应强地方(参阅本附表所附地图)  马湾  大屿山北(新铺嘴、大串及二串)  汀九、深井及  青龙头  公众假日0700-1900  +  所有日期1900-2300  75  75  60  所有日期2300-0700  70  70  55  2.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的相联工程  在表2所示的各个噪音感应强地方,不得超逾下列因应

5、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相联工程而订出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单位)─  表2  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  最高许可噪音声级  限制时间  噪音感应强地方(参阅本附表所附地图)  马湾  大屿山北  (新铺嘴、  大串及二串)  大屿山北  (草湾及  昂船凹)  汀九、  深井及  青龙头  公众假日0700-1900  +  所有日期1900-2300  75  75  60  60  所有日期2300-0700  70  70  55  55  (1991年制定)  第400F章附表3必须包括的合约条件  

6、〔第5条〕  所有有关合约均须包含采纳下列原则的合约条件,并且须于其后予以实行─  1.各承办商得获准在附表2表1及表2所列的时间内进行工程,但根据合约进行的工程不得发出超逾附表2所示声级的噪音。  2.有关的工程师有责任─  (a)按照本附表附录所述的原则监测噪音;及  (b)在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时,指示承办商采取补救措施。  3.如有关的工程师作出指示,承办商有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4.如承办商未有对违反规定予以补救,有关的工程师得获赋权指明当采取的补救行动。  5.有关的工程师得获赋权要求立即对违反规定予以补救,并在一

7、般情况下有责任提出此等要求。然而,如该工程师认为承办商不可能立即就有关的违反规定作出补救,则该工程师得获赋权在顾及以下的情况下,即─  (a)违反规定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  (b)所需的补救行动,作为例外情况而准予一段最短的必需限期,让承办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行事,但此段限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逾7天,除非该工程师核证有关的情况并非寻常,则不在此限。  6.如承办商未能在工程师的指示所指明的限期内,就违反规定作出补救,该工程师有责任暂停进行全部或部分工程。  7.凡有必要为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而进行工程,得概括地免除承办商遵守附表

8、2所列豁免条件的责任。  8.承办商如由于本身的错失以致本命令被修订或废除,则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附录  建筑期间的噪音监测规定  1.监测设备及方法必须符合根据本条例第9条发出的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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