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f章 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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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9F章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79F章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的主要内容。第2部豁免条件1.在获豁免学校任教的教员须具备准用教员的最低资格,即持有一张或两张香港中学会考证书,其中总共有5个不同科目成绩达E级或以上,包括─(a)英国语文(课程乙),或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该证书E级或以上水平的英国语文程度;或(b)中国语文。2.在获豁免学校任教中四或中五年级的教员须具备─(a)任何指明院校所发出的高级文凭,或任何指明院校的副学士学位;或(b)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高级文凭或副学士学位的资格。3.在获豁免学校任教中六或中

2、七年级或专上课程的教员须具备─(a)任何指明院校的认可学位;或(b)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认可学位的资格。4.教员被要求教授的科目,只可以是该教员取得资格或在公开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的科目。5.获豁免学校的校监须─(a)于任何教员开始在该校任教的一个月内,将该教员的姓名、身分证号码、资格及首次聘任的日期,以书面向常任秘书长作出报告;(b)在报告内包括一项书面陈述,证明关于该教员的资料属正确;及(c)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该教员声称取得的资格是真确的。6.本部第7条所指明的人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得在获豁免学校任教─(a)该人是检定教员,而其注册并没有根据本条例第47条被取消;或(b)该

3、人有准用教员许可证,而该许可证并没有根据本条例第52条被取消。7.本部第6条所提述的人为─(a)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侵害人身、涉及暴力对待儿童或虐待儿童的罪行的人;(b)被裁定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XII部(该部处理性罪行)或《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所订的罪行的人;或(200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c)(在不影响(a)及(b)段的原则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罪行并被判处扣押刑罚、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罚款超过$10000的人。第279F章附表3教员资格[第5条]第1部获豁免的条文本条例的以下条文─(a)第42条(教员须为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

4、(b)第67(d)条(常任秘书长可要求会晤或更详尽资料);(c)第87(3)(e)及(5)条(罪行及刑罚)。第2部豁免条件1.在获豁免学校任教的教员须具备准用教员的最低资格,即持有一张或两张香港中学会考证书,其中总共有5个不同科目成绩达E级或以上,包括─(a)英国语文(课程乙),或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该证书E级或以上水平的英国语文程度;或(b)中国语文。2.在获豁免学校任教中四或中五年级的教员须具备─(a)任何指明院校所发出的高级文凭,或任何指明院校的副学士学位;或(b)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高级文凭或副学士学位的资格。3.在获豁免学校任教中六或中七年级或专上课程的教员须具备─(a

5、)任何指明院校的认可学位;或(b)常任秘书长认为相当于认可学位的资格。4.教员被要求教授的科目,只可以是该教员取得资格或在公开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的科目。5.本部第6条所指明的人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得在获豁免学校任教─(a)该人是检定教员,而其注册并没有根据本条例第47条被取消;或(b)该人有准用教员许可证,而该许可证并没有根据本条例第52条被取消。6.本部第5条所提述的人为─(a)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侵害人身、涉及暴力对待儿童或虐待儿童的罪行的人;(b)被裁定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XII部(该部处理性罪行)或《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所订的罪行的人

6、;或(200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c)(在不影响(a)及(b)段的原则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罪行并被判处扣押刑罚、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罚款超过$10000的人。第279F章附表4校长[第6条]第1部获豁免的条文本条例的以下条文─(a)第39(2)(c)条(校监的职责);(b)第53条(学校首任校长的批准);(c)第54条(拒绝批准出任校长的理由);(d)第55条(校长的任期);(e)第56条(撤回批准校长的理由);(f)第57条(其后的校长的批准);(g)第58AA条(获推荐的人执行校长的职能);(h)第87(2)(c)及(3)(g)条(罪行及刑罚)。第2部豁免条件

7、获豁免学校的校监须─(a)委任一位教员出任该校的校长;(b)于委任校长后的一个月内,将关于该校长的以下详情以书面通知常任秘书长─(i)姓名;(ii)身分证号码;(iii)资格;(iv)出生日期;(v)校长的委任的生效日期;及(vi)常任秘书长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94条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c)在(b)段所指的详情有任何更改的情况下,于得悉有关更改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更改以书面通知常任秘书长。第279F章附表5假期及授课时间[第7条]获豁免的条文《教育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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