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芳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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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黄宗羲定律”看古代赋税制度改革梁芳(渭南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传播系,陕西渭南714000)摘要:在我国历史上,农业赋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深受历代统治者重视。黄宗羲在对其的研究中提出了“积累莫返之害”理论,指出了历代赋税改革存在的弊端。秦晖教授又在此基础上提出每进行一次“并税”改革便催生一次杂派高潮的“黄宗羲定律”。文章透过“黄宗羲定律”分析了我国历史上的三次重大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以及摊丁入亩,进一步揭示了古代赋税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借鉴和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提出了深层次的启示。关键词:黄宗羲定律;赋税制度;启示赋税制度是国家权力的经济体现,自从

2、有了国家,便出现了赋税制度。我国古代社会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赋税始终是封建制国家的财政经济命脉。赋税制度中征税收费的主体是朝廷和官府,纳税付费的主体是农民。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同时对赋税制度进行研究者也代不乏人,其中最著名、揭示最深刻者当首推黄宗羲。一、黄宗羲与“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公元1610—1695年),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我国明末清初杰出的思想家、史学家,也是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而“黄宗羲定律”则是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依据黄宗羲提出的“积累莫返之害”现象概括出来的理论,即历史上每进行一

3、次赋税制度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老百姓的负担反而加重一层;历史上每进行一次“并税”改革,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黄宗羲将历史上赋税制度存在的弊端概括为“三害”,即“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1]三害之下,人民苦不堪言,聊无生意。第一为“积累莫返之害”,即历代朝政对赋税都有增无减,赋税制度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导致赋税加重,直到积重难返的程度。第二为“所税非所出之害”,即农民出产的是粮食,税款却强迫农民将粮食折变为银两,再照额交税。银钱非农业所出,商人的中间盘剥更加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第

4、三为“田土无等第之害”,即土地不分肥瘠,在赋税上一律照同额征取。“今民间田土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取,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2]把“不毛之地”与地价“不啻二十倍”的耕田等量齐观,均“以一则”10征取赋税,必然导致贫瘠之田的租种者两手空空。辛勤耕作“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如此则“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3]其中第一“害”——“积累莫返之害”,揭示了农民赋税负担变动的规律,也指出了历史上各朝代的税制改革模式,即历代赋税改革均属于并税式改革。改革之后,旧税未减,徒增新税,致使百姓的赋税负担日益加重,民不聊生。黄宗羲提到,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

5、为土地税、人头税和户税(即“租”,征收谷物;“庸”,征收绢;“调”,征收以帛、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土特产)。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以资产多少为征税标准,表面上取消了户税和人头税,事实上都并入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就不至于此。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力差、银差。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又归并一起征收,将原来每10年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摊入10年的正税里,再一次实现了并税。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不费改税,将杂派和正税相区别

6、也就不会这样。所以一条鞭法和两税法都是小利于一时,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新饷(剿饷)和练饷合计21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改革时,三饷合一,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中。人们就以为包含了三饷加派额的两税之征是理所当然。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

7、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4]该定律成立的充要条件是:归并后税费名目不清,容易为后人新立名目打开方便之门,并且摊派根源未除,遇上“杂用”不足,又会重新加派。10“黄宗羲定律”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聚敛财富的本质,揭示了统治者的横征暴敛是专制王朝时代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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