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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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论文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TheStudyoftheCriminalPretrialConferenceSystem作者姓名:陈晓静指导教师:高一飞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内容提要近年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庭审模式由职权式向对抗式转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次庭审改革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庭前准备程序对于保障庭审价值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长期以来

2、疏于对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与制度建构,致使庭前准备程序在目的、功能和内容设置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和缺陷,无法充分保障庭审集中进行、迅速裁判等多重价值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所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对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和深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以及功能予以明确。庭前会议本质上来讲属于庭前准备程序,其对于庭前的充分准备、庭审的集中高效进行有重要作用。但如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应有作用,还需要

3、不断地探索与完善。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中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产生与流变。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产生、消亡与“恢复”的过程,这条演变的轨迹反映了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融合与扬弃中逐步走向完善。其次,我国各地法院的探索试行为庭前会议的入法以及推广提供了实践经验。法院在试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完善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操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须承担不利后果的合意导致效力不足。最后,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

4、将对我国刑事诉讼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深化庭前准备程序、强化庭审功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迅速的审判。第二部分,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对中国的启示。首先,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预备听证,美国的庭前会议,日本的审理前整理程序以及韩国的公审前准备程序,虽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却都发挥着庭前会议制度的职能;其次,域外各国普遍通过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的方式来完善与深化庭前准备程序,其中,庭前会议明确诉争要点、使庭审集中有限精力解决争议焦点的功能,以及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运作,都对我国完善庭前会议1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最后,域外庭前会议制度对

5、中国的启示:一是中国应当回归全案移送制度;二是中国的庭前审查制度应当进行改革;三是中国庭前会议实施机制应当体现立法本意。第三部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方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适用范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需要召开的其他情形;二是召集时间——开庭之前;三是会议参与主体: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管辖权异议、回避、申

6、请调取证据、提供新证据、明确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另一方面,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尚有一些欠缺之处,如会议的召集方式不明晰、参与主体不明确、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法律效力不清晰。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的设想。首先,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展可以适用庭前会议的情形,如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二是增加不得适用庭前会议的情形,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得适用庭前会议。其次,明确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一方面,由庭审人员主持庭前会议,

7、案件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判长主持会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应当同时参与,被告人在认罪案件中并非一定到场参与,被告人不出席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事先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但是在不认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应当参与庭前会议。另外,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被告人是否需要参加,可以由审判人员在综合审查后作出决定。但若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则一律不得召开庭前会议。再次,规范庭前会议的具体运作程序,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的程序启动,具体包括程序启动的前提、方式、时间以及次数;二是明确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扩展庭前会议的处理

8、方式。最后,庭前会议所作决定是否有效力应当与审判人员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相适应。关键词: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2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eformofcriminaltrialh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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