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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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

2、天同码原创 2015-07-15 陈枝辉 天同诉讼圈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本期内容,节选自即将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的《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保证保险”(担保卷之保证专题下)部分内容。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期导读】1.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承诺担保,属保险性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相关保证保险协议、合同中,保险人并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认

3、定属保险性质。2.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应据实认定合同性质——《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3.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借款人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人提供担保行为——保证保险虽系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但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故实质上构成借款保证合同。5.保证保险性质属财产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调整——虽然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

4、同的还款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但仍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6.银行职员挪用资金,属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责任范围...——银行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后,因银行职员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由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应认定在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7.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未办按揭车辆抵押登记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但未办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保险人可依约不承担保证责任。8.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处理——个人按揭购车抵押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并存时,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9.银行可直接要求保

5、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的赔偿义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1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作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后果承担——债权人明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接受其保证担保,由此造成保证无效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11.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迳向保险人索赔——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亦可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不得以先向债务人追偿为由拒赔。【规则解读】1.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承诺担保,属保险性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相关保证保险协议、合同中,保险

6、人并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属保险性质。标签:保证|保证保险|意思自治|担保承诺案情简介:2002年11月,保险公司、银行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对银行发放的机动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对贷款本息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购车人逾期偿还购车贷款,银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为: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在该险种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并不统一,在保险公司、银行和汽车销售代理商、购车人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在当时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

7、情况下,应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性质。②本案银行与保险公司相关协议、合同中,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故案涉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性质上应属保险合同,即本案保证保险属保险性质。实务要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在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保证保险单性质应属保险合同。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3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见《解读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宫邦友,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请示与答复》

8、(201003/23:79),案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另见《解读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宫邦友,最高院民二庭),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专题研讨》(2011:531)。2.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应据实认定合同性质——《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名为保险实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标签:保证|保证保险|名为保险实为担保案情简介:1998年,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销售汽车合作协议》,

9、约定银行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1.5亿元贷款,汽车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保险公司承诺“若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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